男子酒驾肇事身亡,其他“酒友”要担责吗?

朋友聚会,难免会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在回家途中酒后驾车肇事,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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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刘某、贺某、张某系朋友,2022年8月,刘某提议聚餐,其他三人皆应允。席上,除贺某外,另外三人共计饮用了14瓶啤酒。席后,张某与贺某一同离开,聂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刘某离开,行驶途中,聂某驾驶电动车碰撞人行道边沿及树木,致刘某受伤、聂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检测出聂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聂某家人认为,其他三人未履行因同饮行为而产生的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导致聂某死亡结果发生,遂将刘某、贺某、张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聂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但其仍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其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身对死亡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合理预见酒后驾车将增加不安全性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故当有人酒后驾车时,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刘某组织聂某等人共同聚会、饮酒,四人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刘某、贺某、张某本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聂某饮酒后,其余三人均未能有效劝阻其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此三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刘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和聂某的同行人,相较贺某、张某而言,过错较大。故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酌定刘某向聂某家属赔偿6万元,贺某、张某分别向聂某家属赔偿3万元。
经办法官提醒:社交活动中,共同饮酒行为十分常见,但应注意,大量饮酒后会导致饮酒者的认知、行为和控制等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相对危险的境地。在此情况下,共同饮酒的亲朋好友要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把酒言欢要文明、适度,不要赌酒、斗酒、劝酒,并应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韶关法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