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老人暴力抗法 城管将其抱摔在地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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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日,网传广西梧州龙圩区一城管赤裸上身将一名老人抱摔在地,引发网友热议。
据知情者透露,事发当天早上9点左右,城管在执勤过程中,对占道经营的摆摊老人提出撤离要求,但老人未予理会,并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随后,城管没收了老人的秤,老人气急之下拿木板袭击了车辆和城管队员,最后被城管摔倒在地。
视频中,一位赤裸着上身的男子从背后抱住一位老人,随后重重地摔在地上,一件制服上衣散落在旁边的路面上,不远处还有两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摄像,老人摔在地上倒地不起后,其中一名摄像的执法人员上前将该男子领上了停在路边的车内,该男子上车时捡起了散落在路面的制服上衣。
7月5日,龙圩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执法人员在劝导摊贩时多次遭到挑衅谩骂,未能控制好情绪,与该摊主发生了肢体冲突。
视频及《通报》可见,老人占道经营,城管扣留了老人的电子秤,由此引燃了老人的气氛。视频可见,城管人员就站在那里,老人先是用木板砸了执法车辆,又砸了城管人员的腿部。之后,城管人员脱掉了衣服,将老人摔倒在地。
从当地的《情况通报》中的,“停职检查”、“深刻检讨”、“加强执法队伍教育整顿”等字样看,透露出已经认定城管的行为不当。
采访对话
方弘:城管人员的反抗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郑吉文律师:老实讲,对于今天访谈的话题,我觉得我的观点表达后有可能会遭受网暴。但即便如此,我还想表达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对于本案,目前主要形成了两种声音或者观点,一种声音认为如果执法是正当的,当遇到暴力反抗的市民时,城管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硬的手段,比如实施相应的反抗或者控制措施。
第二种声音认为就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来说,经常会遇到拒不配合执法的情形,但是执法就得讲法要谦抑,不能像本案中这名执法队员采取以暴制暴的措施。
应当说,本案的两种声音都有一定的道理,而且我本人原则性赞同第二种声音。城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要谦抑,不能不择手段,执法先守法,这是职业底线,也是法律红线。
但是,纵观本案,我认为老人先用木板砸执法车辆,然后又拍打城管队员的腿部,而且没有丝毫的停手的样子。在危急情况下,城管队员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老人造成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能够认定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方弘:您认为城管人员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郑吉文律师:是这样。
方弘:我们经常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时候,会觉得是否当时被侵害方即城管人员没有其他办法了,比如他是不是可以逃跑,这样就避免了冲突或者避免伤害摆摊贩的老人,您怎么看呢?
郑吉文律师:通过视频来看,当时的情况比较危急,老人的情绪比较激动,先是砸了车辆,后来又对城管的人身进行了攻击。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城管队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除此之外,比如采取相关的报警等等相关处理措施,其实法律上对于城管执法的边界规定还算比较明确,对于城管执法,可以采取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还可以实施扣押违规经营的相关物品和工具等相关措施。
但是,城管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应当向被执法者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其实,法律规定并没有授权城管队员采取强制手段限制摊贩的人身自由权利,城管对于老人的谩骂、殴打等过激行为,首先应当选择的是报警处理,由警方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
但是,本案的情况我认为比较危急,城管除了采取相关的正当防卫等措施之外,如果对他苛求太多的责任和要求,他就只能选择逃跑了。我觉得逃跑无论是对于公信力,乃至于正常的执法都是存在危害的。因此,我觉得城管采取正当防卫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
方弘:老人的行为又该怎么来定性,他又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郑吉文律师:本案中,老人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正在执行职务的城管队员,其打砸城管队员和执法车辆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法律规定,妨碍阻挠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方弘:城管执法应该说是屡受诟病,主要是因为对于小摊贩生存权的影响,还有执法方式比较粗暴等等。但是,城市管理又确实需要公平的竞争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对于此事的发生,您怎么看呢?
郑吉文律师:本案中,老人占道经营,城管扣留了老人的电子秤,引起老人的强烈不满。视频能够看出,城管人员就站在那里,老人先用木板砸了执法车辆,又砸了城管人员的大腿。
之后城管人员脱掉衣服,将老人抱摔扔倒在地。后来,当地政府发布了一个情况通报,对于城管队员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同时要求城管执法部门深刻检讨,加强执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处理决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反思一个问题,如果城管部门实施正常的执法活动,遭遇暴力对抗时,执法人员是否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或者相应的对抗措施?
我们可以试想,如果不允许城管队员正当防卫,执法人员除了跑,就只能是被动的挨打。这样就会鼓励其他违法人员暴力抗法。作为公民和市民,我特别厌恶无视执法规范,滥用职权,以权代法的暴力执法现象。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也特别的反感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常的执法活动。
从相关的视频能够看到,是老人暴力袭击城管队员在先。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因为对方是城管执法人员,带着经常性的采取暴力手段执法的标签,就可以纵容市民的违法行为。按照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只要发生暴力行为危及自身安全,受害者都有权采取暴力手段制止伤害的行为。法律规定上从来没有将执法人员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同样可以使用正当防卫的理论和规定保护自己。被动的挨打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精神和体现。
按照正常的常识和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面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让人不顾自身安危,选择逃跑,选择逃避,是不符合基本的人文常识。因此,法律应当允许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自卫权,以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当然,不可否认,摆摊的老人确实可能生活不易,也可能存在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但是这不能是违规占道经营,进而选择暴力袭击执法车辆,打击执法人员的理由。如果老人因为生活困难去摆摊,占道经营,甚至存在一些正当的理由,需要执法者温度、柔性执法。但是,这不能成为老人暴力伤害他人的理由。
法不能向不法行为让步,任何人都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安全的特权。针对他人的暴力伤害行为,任何人都有基本的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城管队员只是将老人摔倒在地,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后续动作,没有采取过当的行为。我觉得应当属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正当防卫的范围。
结语
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应该予以同情、理解、支持和敬意。但是,贫穷、弱势不是心理扭曲、违法犯罪的理由。同时,对待弱势的老年人,如何执法也考验着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以及执法的智慧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