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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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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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程》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咨说】
《规程》中所说的八种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类型,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频率也比较高,而诉前调解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也减少社会矛盾。《规程》中说,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从国外司法经验上看,这些其实还可以更进一步,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启动诉前鉴定,另一方可以监督全过程,但无权干涉;只要鉴定机构符合资质,无需必须依托法院,当事人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并有权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当然,这就需要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
【国内热点】
【71名被骗缅甸者家属实名组群求助 有家属最高被索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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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71名受骗者家属组成实名互助群,他们在群里常常会分享各种来自缅甸的消息。连日来,记者采访了该群多名受骗者家属,听他们讲述亲人在缅甸的遭遇,也了解了他们试图摆脱噩梦的方式:报警、凑钱……求助信中,家属们均描述亲人是被骗至缅甸,主要在妙瓦底、缅北果敢、佤邦等地。被骗者年龄多在20岁-30岁,当中,也有少数未成年人,最小的年仅14岁。他们中有人直接被高薪等理由诱骗过去,还有被亲朋好友忽悠过去的,甚至还有人被挟持过去。“但是,群里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报案回执,有些立了案,有些暂时还没有。”(来源:上游新闻)
【国咨说】
大批中国年轻人被骗缅甸从事电信诈骗,他们中的很多人遭遇暴力殴打,有的还命丧缅甸,要想从缅甸回国甚至比登天都难。前几天,河南电视台记者去缅甸做卧底调查长达120多天,播出的节目《边境蛇影》、《缅北归来》影响力很大,缅甸电信诈骗集团惧怕舆论压力,提出删除视频就放人,于是记者删除视频,诈骗集团在一个小时之内,就把人送回国内。
看来,媒体报道是有效的。但仅靠媒体报道和家属努力并不够,我们相关部门需要拿出电影《战狼》的精神,通过外交努力尽快解救被骗受难的同胞。这些人从事电信诈骗固然可恶,但这毕竟是被迫的,而且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加以施救。
【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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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首例盗版“剧本杀”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在上海宣判。经查,苏某某、林某某等人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来源:央视网)
【国咨说】
近些年来,“剧本杀”很是流行,我自己也曾玩过这类游戏,应该说,创作出这样的剧本并不容易。但与此同时,抄袭剧本的问题日益严重,导致原创性剧本越来越少,很是不利于繁荣文化市场。上海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盗版“剧本杀”者,有利保护了剧作家的权益,对推动原创剧本创作,繁荣文化市场,大有裨益。
【国际热点】
【日本出台新法:遏制手机偷拍行为加重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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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台新法遏制手机偷拍行为。触犯这一法律者将被处以3年监禁或罚款300万日元(1日元约合人民币0.052元)。若将偷拍到的图像传播到网络上,则将被处以5年监禁或罚款500万日元。在此法案出台前,日本仅能够以地方政府的“滋扰防止”条例来惩罚此类偷拍者。(来源:法治日报)
【国咨说】
“摄影罪”的出台,无疑是为了加强对偷拍犯罪的打击力度,让偷拍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不只是日本,在新加坡,被判偷拍罪的人,可能面临长达2年的监禁、罚款、鞭刑等处罚的组合。针对偷拍者的重罚,将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并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安全和保障。
在中国,偷拍同样是违法行为,如果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偷拍女性隐私部位并将其上传到网上,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的,将面临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学者观点】
【张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金蓉(云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学院讲师):规制警察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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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自由裁量权,传统规制主要采用形式主义的法律路径,其在内容上涵盖扩大立法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推进司法审查三个维度的内容。然而,此种依托规则而展开的形式主义法律规制路径,因存在难以克服的内生性困境,无法实现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性约束。在理论上,警察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兼有规则与伦理双重属性的权力,即以规则为依据,以伦理为内核,这决定了对其规制不能偏重于形式主义法治路径,而应当以“德法合治”原则为基础确立法律与伦理相结合的规制原则。(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原则》;图片来源自网络,如侵权可随时删除)
【国咨说】
规制警察自由裁量权有着重大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制约警察滥用执行权,更可以减少警民矛盾和冲突。前段时间,一辆警车在闹市遭遇车祸,两名警察受伤,但路过者无一人施救,这起事件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公众讨论最多的就是:警民关系什么时候变得如此紧张?我想,这和日常生活中部分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引发公众的不满,有着直接关系。而在律师圈里流传的某男子在家休息时因为光着上身被邻居报警,导致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更让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强烈质疑。因此,如何更好地规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的确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