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213)关注《行政处罚法》

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
关注《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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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2023年7月28日(周五)
地点: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吕国蓉、付暑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王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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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吕国蓉
中: 嘉宾: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付暑
右:主持人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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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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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种类:第一,申戒类处罚。比如:警告,相信这个大家都不陌生,像我们经常在昭通市区能看到的,对于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驾驶者,如果是第一次,通常交警工作人员会给予一个警告处分。第二,名誉罚。比如:通报批评。第三类行政处罚是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都属于财产罚。第四,行为罚。比如: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第五,资格罚。比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第六,自由罚。仅指行政拘留,因为行政拘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行政拘留的实施规定较为严格,目前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避免出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拘留的情况发生。第七种,也是一个兜底性的种类,除了上述六种行政处罚以外,《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六项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目前比如“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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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种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01
案例:李某某日骑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人员当场对李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当事人李某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事实确凿,且对其罚款在二百元以下,所以交警人员就适用了简易程序对李某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
第二种程序叫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根据这一条规定,除了前面说到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的情形,其余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作出。普通程序主要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这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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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主要是:
(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何为较大数额”:一般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决定之前,就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里要提醒的一点是,申请听证是免费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所以我们鼓励相应的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依程序申请听证。
02
案例:马某与陈某购买了无任何标识的白砂糖,用于生产红糖,生产过程中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依法扣押无标识白砂糖、霉变红糖、添加有无标识白砂糖的新加工红糖,后经送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七倍的罚款、没收无标识且不合格的白砂糖、不合格霉变红糖、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红糖。后马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马某与陈某享有听证的权利,亦未组织听证,故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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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处罚相关人和相对人认为处罚不当,应该怎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还必须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若未保证陈述权、申辩权及告知程序,则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和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请求,一旦超过上述期限,复议机关将对复议申请不再受理,同理,法院将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法院将不进入实体审查,而是径行驳回。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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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8月20日,某市国税局调取了橡胶公司的纳税资料,对橡胶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年9月14日,市国税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6年1月4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橡胶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该公司总经理宗某有期徒刑10年。2004年10月28日,市国税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又以橡胶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作出《税务处罚决定》,认定橡胶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处罚款520余万元。橡胶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橡胶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以市国税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已发现原告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对该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对原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制止乱处罚、乱罚款,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是否会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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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机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没有法律依据而进行处罚,也就是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超出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即有法不依,三是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执法不严的情况,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较为典型的有: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这种情况,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更有甚着。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04
案例: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田某和同事李某等人执行公务返城途中,发现三辆面包车停在桥头附近,即下车对其进行罚款。其中一辆车的司机朱某发现警察查车罚款,即驾车驶离现场。警员见状即驾车紧跟其后,两辆警车共同追截,打开警灯、警报器,在农村非道路、乡间土路中追车达40分钟。当追至某路段时,朱某从车上下来,不慎致头左顶枕部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安局警员罚款行为和追截车辆违法并发生致其母死亡的后果,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法停车,交警警员有权查处,但不应罚款,而且当该车已驶离桥头并开往农村道路时,应当停止尾追。被告对面包车在非道路上实施长时间的追截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朱某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最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公安局的追截车辆行为违法;被告公安局向原告朱某赔偿人民币5万余元。该案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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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5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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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料整理安然
审核|杨宇航
编辑|杨超烨
实习编辑|李海丹、吴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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