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被罚款29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罚决〔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你分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未将续保业务保险合同等待期应为0日以及适用的理赔规则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告知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
你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向温**等7名客户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使用了已经注销停售的医疗保险A(2019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9060306961)等3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你分公司与宋**签订保单号为6618**0001的《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中附加二手房产交易扩展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附加二手房交易逾期利息和罚息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1422019070400242)第一条规定“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而上述保单主险为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附加险对应的主险与保险条款规定不符。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
你分公司销售短期健康险医疗保险A(2021版)及相关附加险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告知》中未包含保险金额、续保合同等待期、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文件报告、投保清单、投保档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上述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向投保人披露保险合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的规定,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9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原辽宁银保监局代章)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