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岁男孩跳楼身亡案一审宣判:涉事教师被认定无罪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于瓅 李沐子
8月9日上午,“江西11岁男孩跳楼身亡案”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邹某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判被告邹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男孩的父母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则表示服判不上诉。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1年零9个月,但痛苦一点也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轻。”一审宣判前3天,跳楼男孩宽宽(化名)的母亲汪女士接受了潮新闻记者的采访,她当时表示希望一审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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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通知书
11岁男孩跳楼自杀
留遗书控诉班主任
据扬子晚报此前报道,2021年11月9日16时许,就读于九江市双峰小学的宽宽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宽宽父母在其口袋中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此外,宽宽父母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宽宽进行言语讥讽、侮辱,甚至有用手揪脸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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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宽留下的遗书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宽宽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0日,九江教育局发布关于对邹某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中称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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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近13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庭后,宽宽的父亲张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被告邹某当天出庭,但其态度依旧很顽固,对于此前教育局通报中其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的行为拒不承认,并称这是幽默式教学。
今天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也审理查明了邹某在教学过程中确有失当之处。一审判决中称,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宽宽)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邹某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提到,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
一审判决中称,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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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宽被邹某用书打头的监控视频截图
孩子父母辞职移居
未来将与校园霸凌作战
“他是交警也是公职律师,出了这个事以后,我们专职就做青少年校园霸凌的这一块(工作)。”汪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宽宽的父亲辞去干了15年的工作,于今年3月8日正式入职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她也成为了一名律师助理。目前,两人已在上海定居,“家里老人也计划到上海定居,因为九江对我们来说太痛苦了。”
汪女士告诉记者,从事法律工作的初心就是减少校园霸凌,尤其是老师对学生的霸凌。“这类霸凌是很隐蔽的。”此外,汪女士表示在刑事自诉的这段时间里,也感受到了此类案件维权以及调取证据的艰难。“我们发现类似这种情况若发生,一是校方掌握的证据很难获得;二是孩子太小,老师和家长之间的沟通某些时候会有出入。”
汪女士表示目前手上有几个类似的案子在进行,但仍在取证阶段。“与校园霸凌作战是宽宽的愿望,也是我们继续生活下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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