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重280斤店员被殴打不还手 避免被认定为互殴

8月9日,陕西西安,体重达280斤的便利店男店员李先生自曝,他被来店里取充电宝的陌生男子殴打,因为害怕被认定为互殴,自始至终他没敢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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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硕的李先生是西安一家便利店的员工,体重高达280斤。事发当晚,李先生正坐在便利店门口乘凉,这时,一名男子来到便利店门口取共享充电宝,可是第一次并没有顺利取出来,于是,男子一脚踹向充电设备。李先生见状说“踢烂也踢不出来的”。男子没有理会他,随后,男子又去扫码准备取充电宝,结果却发现手机没电了。这下子,男子火了,随即就把怒火发泄到李先生身上。
现场视频显示,两人发生口角后,陌生男子不断挥拳击打李先生的头部,随后逃离现场。而在此期间,李先生全程被动防御,自始至终没有过还手行为。事后,李先生解释称,他并不是害怕这名男子,而是担心如果还手了再被认定为互殴,到时候自己惹了麻烦不说,也怕会给便利店老板带来麻烦。三桥新街派出所回应此事称,他们已介入调查。
8月10日深夜,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9日晚,我局三桥新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在便利店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置。经查,当晚21时许,刘某 (男,34岁 )无故踢踹便利店的充电宝设备,店员李某劝阻时被刘某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处十五日拘留。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一些网友对此感到很迷惑,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果遭遇陌生人无缘无故的暴打,难道只有像李先生这样被动防御,而不能还手吗?”
1、涉事男子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涉事男子仅仅只是因为没有顺利取到充电宝,而恰好又赶上自己手机没电,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就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涉事男子这种目无法纪、无事生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典型的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这也是顶格处罚了。
而从民事角度来看,涉事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赔偿李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2、“还手”等于“互殴”吗?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行为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在我国,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5个条件:不法侵害要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行为仅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由此可见,对方先动手,自己并没有挑事且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不依不饶、仍在继续侵害,那么,此时自己还击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如果对方没有攻击了,那么记住第一时间要报警,不得继续攻击。
本案中,李先生担心如果还手了,会被警方认定为互殴,其实,李先生无缘无故遭到涉事男子殴打,而在被殴打的过程中,李先生一直努力避免冲突,而涉事男子持续殴打李先生,这时,李先生是可以依法进行防卫的,并不属于互殴。只要手段不过激,注意尺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比如把涉事男子打死打残),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如果大家遭遇了不法行为,还是要敢于防卫的,不能光挨揍啊,万一被打死或者打残了呢?当然,防卫时要保持克制,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呼吁司法机关对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这样,老百姓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才有底气出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因为担心互殴而选择被动挨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