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案例解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签订的合同无效

紫金财经8月17日消息 现如今可能存在这么一种情况:一些人由于临时手头拮据,经他人介绍,咨询人向一家企业借款,该企业借给了他一笔钱,而借款人则需要用他的汽车或其他房产向该企业作抵押,借款过程中会被要求签订两三份合同, 签订时合同大部分需要填写的地方都是空白的,有的人甚至当时根本没有签订合同,后续诉讼中对方拿出合同后才发现,自己的签名是被人伪造的。
整个过程,企业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每月需“还款”给企业。由于该企业没有给借款人详细介绍还款具体组成,只告诉借款人每个月偿还多少费用,因此借款人到最后也不清楚每个月偿还的数千元或数万元是由什么组成。且在后续还款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存款足够,但平台却不划扣、或者借款人向企业要求一次性提前还款,企业却不为其办理等情况 。
此后,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企业将很快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当借款人接到传票时,将发现该案案由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过他什么是融资租赁。
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院确有相关规定,可通过占有改定和办理抵押等方式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保障出租人的权益,但如今却有很多公司以此为名却在进行高息放贷。因此对于以上情况,应准确的判断合同性质,如确实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应由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性质,避免支付高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在(2021)甘01民终285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售后回租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出租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不同,即前者出租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抵押权。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无实际转让涉案车辆所有权的意愿,以车辆抵押由利信融资公司提供资金,张天映按期还本付息才是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双方只有融资之实,并未有实际融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名为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抵押借款合同”。企业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看法,驳回企业的上诉请求,认定案涉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作者:崔博仑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承办过多起再审、抗诉案件,对解决执行难、执行违法等经验丰富,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