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法官经典名篇新译本,绝版多时的那一本终于能买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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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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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1841-1935),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生平
1841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他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
内战结束后,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在波士顿开业当律师。 1870年,他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观点创新、论证严密著称,他权衡了财产权和多数人统治,并认为后者优先于前者。他是最早承认工人的工会权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认为工会组织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霍姆斯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参议院批准了该提名。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那时他已经90岁了,创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龄纪录,他听从同事的建议,主动退休。1935年他因肺炎在华盛顿市逝世,再有两天就是他94岁生日了。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主要思想
霍姆斯的哲学观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这在他生前和死后都遭到了批评。霍姆斯在1927年的 Buck 诉 Bell案中,认为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绝育并不违反联邦法律,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这是霍姆斯在判例中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著名例子。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上的个人态度上有精英主义之嫌,这也遭到了批评,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戴斯曾评论道:霍姆斯“对损害大众的罪恶一无所知”。
霍姆斯反对道德理论和“自然权利论,而信奉道德相对主义,这使得他强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密尔的观点市场理论。他的名言是;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他还创制了“清楚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已确定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该标准源于1919年的Schenk 诉合众国案,该案在最高法院言论自由判例中非常著名。霍姆斯相信,没有绝对的真理,因此言论自由对自由交流观点而言至关重要。
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支持,也使得霍姆斯反对“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判解原则,不认为美国宪法对政治过程强加了实体性限制。 尽管他对做出了一个著名的例外,即令他“作呕”的政府行为。该“致呕”检测法成为了后来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良心震撼”论的依据,并在当前在一些实体性正当程序案例中成为主导原则。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该学派强调现实世界对判决的影响,而不强调法律形式主义和理论。
霍姆斯受到当时像弗兰克福特和布兰戴斯等自由派人士的推崇,被认为是对最高法院“合同自由”判解原则的强有力的批评者。该院则经常被用来判决社会性立法违宪,其中最著名的是1905年的Lochner 诉纽约州案。霍姆斯在该案中书写了异议意见,他认为:“宪法并不意图支持某个特定的经济理论”。这是最高法院判例史中最广为引用的话之一。
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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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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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1897
新译本  
译者简介
明辉,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航法学院法理学与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北航法律评论》主编(联合),兼任中国法律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常务理事。
  普通法  
霍姆斯大法官流芳后世的名著全新中译本
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唯一一部纯粹学术意义上的法学著作,实际上是他于1880年至1881年在洛厄尔学院以普通法为题发表的一系列讲座的汇集。全书包括“序言”和十一讲,通过一个整体的历史视角,从刑法、侵权法、财产法、合同和继承等方面,梳理、分析和归纳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生成与演化。
本书至今依然被誉为“美国法律学术史上最为重要的著作”,是英美法律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本书是依循长久以来萦绕在我脑海中的一项计划而撰写的。
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在《美国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些文章,但如果不是因为应邀在波士顿的洛厄尔学院做一系列讲座的话,我此刻几乎不可能再尝试去撰写一篇与之相关的论文。 
此一邀请激励我尽己所能去完成我的夙愿。为此次讲座所做的必要准备,使得后续的工作、准备刊印更加容易,所以,我做了。
我按照自认为适合的方式使用了我在《美国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但是,我对从中选出的诸多篇章,又重新予以编排、撰写,有所扩充,因而本书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全新的。
实际上已经发表过的内容也被大幅简化,原本有十二讲。
不过,第十二讲是对前十一讲的一个总结,没必要与本书一起呈现在读者面前,故已被省略。
仅就目前这样的一项任务而言,其界限必然或多或少是有些随意的。
由于据以撰写讲稿的讲座所限,我对选定的内容又进行了部分编排。
故而,我并不打算讨论衡平法的问题,甚至也排除了那些显然需要专门探讨并且无须阐明一般理论的主题,诸如票据与债券,或者合伙关系等。
如果在我为自己设定的范围内,有读者因为没能读到更多的细节内容,想要责备我的话,我只好引用勒于儒(Lehuërou)的话,作为答复,“我们创作的是一种理论,而不是一本汇编”。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波士顿,1881年 2 月 8 日
  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大法官人生各阶段文字作品的集中展示
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作品集,由编译者从卷帙浩繁的材料中精选出来的66篇文字组成。书中收录的文章既包括霍姆斯在学术期刊发表的诸多论文、书评、学术评论,也涉及他在各种公共场合发表的演讲、致辞、悼文及序言等。
全书内容跨越了霍姆斯人生三个重要阶段:(1)哈佛大学及期刊编辑时期,(2)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时期,以及(3)联邦最高法院时期。这些文字囊括并蕴涵了作者七十年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生经历与波澜壮阔的思想历程。
第一部分 哈佛大学及期刊编辑时期
第 01 篇 自传式概述
第 02 篇 一八六一班:一首诗
第 03 篇 法典与法律编制
第 04 篇 对罗马法的误读
第 05 篇 书评与评论(一)
第 06 篇 法律编制———共有关系
第 07 篇 书评(二):评《法律杂志与评论》
第 08 篇 书评与评论(三)
第 09 篇 伟大的不列颠人:汽炉工人的罢工
第 10 篇 侵权法理论
第 11 篇 哈佛大学毕业典礼晚宴上的发言
第二部分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时期
第 12 篇 阵亡将士纪念日
第 13 篇 战争中的哈佛大学
第 14 篇 英格兰早期衡平法
第 15 篇 法律,我们的情人
第 16 篇 清教徒
第 17 篇 法律的职业
第 18 篇 对荣誉的热爱
第 19 篇 法学院的功用
第 20 篇 埃塞克斯律协年会上的致辞
第 21 篇 西德尼·巴特利特
第 22 篇 丹尼尔·理查德森
第 23 篇 隐名与成就
第 24 篇 大学的功用
第 25 篇 威廉·艾伦
第 26 篇 保罗·布尔热
第 27 篇 鲁德亚德·吉卜林
第 28 篇 军人的信仰
第 29 篇 学问与科学
第 30 篇 作为一项职业的律师
第 31 篇 亚瑟·邦尼与弗雷德里克·格林哈尔奇
第 32 篇 鲁道夫·莱曼
第 33 篇 乔治·奥蒂斯·夏塔克
第 34 篇 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第 35 篇 法律的道路
第 36 篇 徽章兄弟会
第 37 篇 爱德华·艾弗里与伊拉斯塔斯·沃辛顿
第 38 篇 艾伯特·维恩·戴西
第 39 篇 科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科学
第 40 篇 法律解释理论
第 41 篇 海军上将杜威
第 42 篇 瓦尔布里奇·艾伯纳·菲尔德
第 43 篇 韦尔·米切尔博士
第 44 篇 晚宴上的演讲
第 45 篇 孟德斯鸠
第 46 篇 威廉·克劳宁希尔德·恩迪科特
第 47 篇 约翰·马歇尔
第 48 篇 伊普斯威奇
第 49 篇 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第 50 篇 失望与希望
第 51 篇 暂时告别
第 52 篇 二十年回顾
第三部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期
第 53 篇 在第二兵团协会聚会上的发言
第 54 篇 经济因素
第 55 篇 悼梅特兰
第 56 篇 霍尔兹沃斯的《英格兰法》
第 57 篇 六一届
第 58 篇 反思过往与将来
第 59 篇 法律与法院
第 60 篇 《欧陆法律史丛书》导言
第 61 篇 悼约翰·奇普曼·格雷
第 62 篇 理想与怀疑
第 63 篇 布雷克顿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第 64 篇 自然法
第 65 篇 法律与社会改革
第 66 篇 死亡敲打着我的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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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资料来源:燕大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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