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北海一商行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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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北海市海城区品上优百货商行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中文标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品上优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CJ98PG7T
2023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中级法院集资楼5幢1楼第3间杂物间进行监督检查。该杂物间门头招牌有“LIVIVI礼薇薇日用百货礼品集合店”字样,杂物间正开门营业。该杂物间货架上摆放有在售的化妆品:“femfresh daily wash”、“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其中在售的“femfresh daily wash”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识),其包装标称有外文和数字如下“femfresh daily wash made in the UK church &Dwight Uk Ltd Folkestone,Kent,CT19 6PG……”等;另外在售的2支标称“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识),其瓶身标示有外文和数字如下“Wuta Kamille PZN 10345036 75ml Herbacin cosmetic BmbH D-99848 Wutha-Famrode Made in Germany……”等。上述“femfresh daily wash”和“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27007号)及其《财物清单》。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femfresh daily wash”和“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化妆品无中文标签。“femfresh daily wash”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从深圳市磊川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瓶,购进价格20元/瓶,购进总价80元,还未售出。“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化妆品是2023年5月29日从深圳市磊川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支,购进价格18.395元/支,购进总价是36.79元,还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femfresh daily wash”、“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材料,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工单(单号:DH202306150917)打印件1份;
2.《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刘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询问笔录》(询问刘剑)1份;
5.当时人提交的《进货台账》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和化妆品中文标签2份;
7.当事人提交的深圳市磊川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以及深圳市磊川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发货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1份;
8.《证据提取单》1份;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8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27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femfresh daily wash”(250ml/瓶)4瓶、“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75ml/支)2支;
2.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femfresh daily wash”(250ml/瓶)4瓶、“heRBacÍn kamille Handcreme”(75ml/支)2支;;
三、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76)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