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高考结束遇车祸身亡,肇事者发声尽力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一名高三女生高考结束当天发生车祸身亡,女孩范某杰骑电动车载着弟弟自东向西行驶,与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黑色机动车,在路口南侧的斑马线位置相撞。范某杰的母亲谷女士告诉记者,其女儿是聊城市一中今年的高考学生。车祸致女儿严重脑出血,事发5天后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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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车主李先生称,事发后立即报警并未超速、闯红灯或逃逸,他将随时等候交警部门的传唤,并表示对女孩父母表示万分痛心和道歉。他还透露,对方家长不认同事故鉴定书,正在等待二次复检,他将尽力赔偿。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