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2企业被罚

近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
官方网站公布两起处罚决定书
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北钢铁)
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清远汇鸿)
因违规排污被行政处罚
其中粤北钢铁被罚45万元
清远汇鸿被罚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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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9日至7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英德市桥头镇的粤北钢铁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今年5月19日、6月4日、6月19日粤北钢铁烧结设备正常生产并产生废气污染物,但烧结机头废气经配套电场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打开烟气管道与废弃排气筒之间的挡板,将部分烧结机头工艺废气未经配套的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弃的排气筒向外环境排放。
今年7月14 日,市生态环境局向粤北钢铁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相关处罚条例,“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对粤北钢铁烧结机头部分工艺废气未经配套的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处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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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因违规排污受处罚的还有清远汇鸿。今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城区石角镇的清远汇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1-1厂房有1 批电机马达及其拆解配件露天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有污水溢流后经地面流至污水处理站东面空地,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单位人员在生活污水处理站溢流处采集水样,监测报告显示,水样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2倍、氨氮超标3.0倍、总磷超标 0.96倍、悬浮物超标0.4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0.9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处罚条例,决定对清远汇鸿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行为罚款20万元,公司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行为罚款7.5万元,合计共处罚27.5万元。
文字:彭勇珍 通讯员 清环宣
编辑:郭晓琼
校对:苏妮妮
编审:田芳
编委: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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