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大火,问责人员名单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孙守刚在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守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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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8人)
1.康继革,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康继伟,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3.康学俭,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常孝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人事主管;
5.张建亮,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6.侯会娟,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孟宣佐,安阳市文峰区天网监控安防商务公司职工,过火建筑物消防工程承包商;
8.白 云,河南泉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过火建筑物消防工程承包商。
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人员(3人)
1.华胜兵,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
2.齐 柯,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
3.宋福彬,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55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5人)
1.袁家健,安阳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高 永,安阳市委副书记,安阳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王 朴,安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王新亭,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崔元锋,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兼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刘学平,安阳市文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李鹏海,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牛福生,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靳 冬,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史红峰,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李卫华,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王中楠,安阳市文峰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原文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杨玉良,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 琼,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孙 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有关部门(40人)
16.李彦军,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赵伟刚,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付邦举,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邵 光,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0.丁文军,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朱 冬,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
22.李 凯,安阳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先后任原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文峰大队大队长、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
23.何军伟,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11级降为13级;
24.欧阳报军,2023年4月退休(时任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5.秦文东,河南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时任安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6.张国庆,安阳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时任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7.杨玉怀,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副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8.张志飞,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总支书记(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9.王 军,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王跃群,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1.闫全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四级警长;
32.霍云龙,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
33.杨广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副镇长、宝莲寺派出所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
34.王向飞,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副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
35.侯军涛,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6.梁顺德,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7.肖 冀,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8.刘振东,2023年3月免职(时任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9.赵连生,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0.申 兢,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危化监察股职员,给予政务撤职处分,由九级职员降为十级职员;
41.费全发,河南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2.李文才,河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3.刘 健,安阳市商务局二级巡视员(时任安阳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4.高秀彦,安阳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5.李小强,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6.刘秀英,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7.王现波,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原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8.肖志宏,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9.黄国云,安阳市文峰区文联主席(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薛建英,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1.杨庆兵,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2.申文忠,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3.王晓飞,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4.王 娜,安阳市文峰区建筑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5.牛志博,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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