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小区绿化工给市政行道树修枝摔伤身亡,受谁安排至今成谜;物管不服工伤认定面临百万赔偿,已申请再审

一般来说,小区绿化工人负责的是小区里面的工作,然而蹊跷的是他却给小区外面的市政行道树修枝,导致摔伤身亡的严重后果。是谁指派他去干活,谁该为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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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男子从树上坠落
保安拨打120求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得的一段监控显示,一名身着工作服的男子独自架着梯子爬上一棵行道树上修枝,该行道树内侧是人行道,人来人往,外侧是公路,车来车往。
大约3分钟后,树上掉落一节树枝,与此同时,该男子从树上仰面摔落下来,头部重重地砸在地面上,刚经过他旁边的一名老翁吓了一跳,立即往后退。又过了一会儿,一名穿粉色衣服的女子朝另一端跑去,稍后两名保安跑到现场,其中一人掏出手机拨打电话。
记者采访得知,此事发生在2022年6月15日清晨,地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某小区门外。
小区物管负责人唐女士告诉记者,视频中那名掉落的男子是他们公司的绿化工,穿粉色衣服的女子是现场附近一商铺老板,“当时她看到有人坠落后马上跑去叫保安。”
唐女士说,事发后保安立即拨打120和110,随后给她打电话说有人从小区外的行道树上摔下来了,她感到很奇怪,“行道树不是我们小区的,属于市政的,他怎么从那上面摔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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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院治疗180余天,出院11天后去世
物管垫付约30万元医药费
坠落的绿化工姓熊,今年66岁,系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
事发后,他意识模糊、言语不清,被120紧急送到附近的江津区第二医院就治,医生诊断他颅内出血,下达病危通知书,后转至江津区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查出颅脑损伤,住院治疗。
熊某住院180余天后,于2022年12月13日办理出院,医生称需要继续到康复中心治疗,建议手术治疗脑积水、修补颅骨缺损,至少休息3个月等。
物管负责人唐女士称,熊某受伤住院期间,他们出于人道主义,多次带着礼物前往探望,希望医院全力抢救,同时垫付了约30万元医药费,“不管怎么说,他毕竟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救人要紧。”
不幸的是,同年12月24日,熊某去世,距他出院才11天。
物管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熊某受伤住院3个月后,他女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津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该局随即展开调查,他们找到物管公司的多名员工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录音录像取证。
2022年12月22日,江津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得知,66岁的熊某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发当天上午8时左右,他在该物管公司管理的小区外马路边修剪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摔下致当场昏迷,后送医抢救,“他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由物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对此,物管公司不服,遂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局,同时将熊某的女儿列为第三人,称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熊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己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工作时间和地点成庭审焦点
物管公司败诉面临100余万赔付
物管公司称,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熊某从行道树上摔伤的时间是当天上午8点之前,不属于上班时间,他受伤的地点位于小区红线外的行道树处,不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也不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他从事的不是公司的工作内容,而是市政的工作内容,不是受公司的安排,因而其受伤不是工作原因。
庭审时,物管公司还提交了员工上班时间规章制度,拨打120记录,小区红线图,出事录像等,“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出事时间是清晨7:46左右,根本不是工作时间。”
江津区人社局答辩说,熊某作为绿化工班组长,工作时间都是自行安排,他与同事张某经常早上6至7点钟开始工作,当天清晨8点之前,他就安排了张某和自己一起进行绿化带维护工作,他修剪树木枝桠摔下受伤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他自行安排每天的具体工作内容,他工作范围包含小区内部及小区外的绿化带,当天他在绿化带修剪树枝摔下受伤的情形确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局称,他们做出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第三人的熊某的女儿述称,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是,熊某从2016年5月起,在物管公司管理的小区从事小区内的绿化以及商铺外人行道上绿化带的养护工作。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熊某是否在上班时间受伤,是否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熊某的修剪时间都是自行安排,没有固定时间,不受考勤影响,事发时“应是在上班时间内。”同时还认为,熊某的工作范围包括小区内的绿化以及商铺外人行道上绿化带的养护工作,因此他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在小区商铺外人行道上绿化带中对树木修剪中受伤的场所,应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中,即使小区商铺外人行道上绿化带中的树木修剪不属于他的工作范围,但物管公司并未举示告知熊某在涉案工作场所不能对树木修剪的证据,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3年3月29日,江津区法院驳回了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遭驳回。
物管公司负责人唐女士提供的一份熊某女儿的民事起诉状称,根据工伤认定,请求法院判令该物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共计112.5万余元,“此案将于9月下旬开庭审理。”
物管败诉后收集到多份新证据
已申请重庆市高院再审
物管公司负责人唐女士介绍说,二审宣判后,他们得到了多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其中一份显示,事发路段的行道树3年前就被承包给一家单位进行园林绿化,“这进一步证明了那不是我们公司负责的范围。”
记者采访得知,2020年3月16日,作为甲方的重庆白沙建设有限公司与当时的重庆雅春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称目的是为对白沙园区市政道路环卫服务外包项目A标段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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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该小区外面的临港大道等,服务内容有“绿化维护(行道树、绿地)及死株补栽”等。
对于绿化方面的质量要求,合同约定,“乔木的修剪以剪除徒长枝、病虫枝以及影响安全的枯死枝条为主,灌木的修剪以疏枝整形为主,主要是去梢,促发新枝等。”
合同特别指出,为充分发挥遮阴降温的生态功能,原则上不进行行道树修剪,如因遮挡交通标示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确需修剪的,务必遵循因地制宜、因树修剪,按需修剪的原则。
“我们一直都坚称小区外的行道树不是我们的管理范围,但法院没有采纳。”物管公司负责人唐女士说,如今拿到了这些证据,“这表明那排行道树早已有相关单位在维护,进一步证明给它修枝剪叶不是我们公司员工熊某的工作内容。”
8月下旬,物管公司拿着这些新证据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申请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他们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撤销江津区人社局的那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物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这些新证据表明,江津区人社局认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而认定其为工伤是错误的,熊某当天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
“其中有一份证据证明熊某事发地绿化带属于白沙工业园控规中的防护绿地,不属于我们物业的管理范畴,他对防护绿地上树木的修剪不属于他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畴。”唐女士说,另一份临港大道行道树及绿化竣工图,证明事发当天熊某坠落的那棵树是2009年栽植的,属重庆白沙建设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物业的管理范围,更不是我们安排熊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畴,我们对它没有物业管理权,也没有修剪等维护的职责和义务。”
涉事绿化工受谁安排去修剪行道树,至今成谜
物管公司负责人唐女士称,他们获得的证据证明涉事行道树不是他们公司的管理范围,而是其他单位在管理维护,那么熊某为何要去给那棵树修枝呢,到底是谁指派他去干的?江津区人社局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2022年12月12日,该局工作人员在对物管公司物管部经理廖某进行书面调查时,廖某称,他和熊某是同事关系,平时他也在安排熊某做事。
针对熊某受伤当天的工作是谁安排的问题,廖某说,物管公司没有安排过熊某修剪小区商铺外的树枝,“他的工作范围是小区内的绿化和小区商铺外的花草绿化,但不包括树枝的修剪,修剪小区内的树枝都是5-6人才可以进行的。”
至于熊某为何要去修剪小区商铺外的行道树,廖某称“我不清楚。”
物管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也称,平时她和廖某都在安排熊某的工作,但事发当天她根本没有安排熊某去给行道树修枝,“况且那里不属于我们物管公司的工作范围。”
同年12月13日,物管公司一名张姓员工在接受重庆江津警方书面询问时称,他平时与熊某一起工作,熊某带他修树修花,他们平时的工作范围是小区内的绿化工作和围到小区人行道上的花草,“我们没有修剪过小区外人行道上的树木。”
重庆白沙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包括那些行道树的维护等在内,他们是承包出去了的,不可能指派熊某去干活,而承包单位也称,他们有自己的维护团队,根本没有指派熊某去修枝。
物管公司一员工称,小区外有一排商铺商家,茂密的行道树遮挡了一些招牌,怀疑有商铺商家私自请熊某代为修剪门市前树枝。但此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
目前,到底是谁安排熊某去给那棵行道树修枝的,至今成了一个谜。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原则上来说,相关建设单位将某标段修建好后,包括绿化和行道树等会移交给他们,然后由他们统一管理维护,移交之前则由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管理,有的也会承包给第三方管理。
有知情人士称,事发路段的绿化和行道树等已于2023年3月移交给了当地市政部门管理。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单位
判决书显示,物管公司败诉的一个原因是“公司应该举证证明熊某给小区外行道树修剪行为不是受公司安排,公司未举证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此,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单位。此案应该由江津区人社局举证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熊某修剪市政树木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他称,从江津区人社局所举示的证据能证明熊某作为绿化班组长,是明知人行道上的行道树修剪不属于其工作范围的,但他却去修剪了,造成了严重后果,“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江津区人社局要找出究竟是谁安排熊某去做的,主体责任应该是安排他的人或单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王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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