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钓鱼与捕捞的界限应厘清丨快评

近日,四川两男子因为使用活泥鳅钓鱼被法院判刑,引起了不少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10月,盐亭两名钓友在当地梓江河段钓鱼时,被警方抓获。证据显示,两人在禁钓水域使用活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两人被以涉嫌非法捕捞罪起诉。近日,法院认定两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拘役数月并缓刑,并要求二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万多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渔业资源。
这两人的钓鱼行为,确实违反了现行的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四川省都针对长江流域休闲垂钓出台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同时也规定了禁止使用的钓鱼工具和钓鱼方法,鱼虾类活饵钓鱼在禁止之列。四川省还规定了每人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重不得超过2.5千克。这两人共留下超过40千克渔获,已超出了允许的范围。
不过,这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值得商榷。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农业农村部2020年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条件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等等。
根据法院的判决,这两人因为在禁钓区使用了禁用的方法(用活饵)钓鱼而被认定为犯罪。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并非使用禁用方法捕捞都是犯罪,只有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才构成犯罪。虽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有一个“等”字,但并不能对此做扩大解释,认为使用所有的禁用方法都构成犯罪。只有与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具有同等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为这三种方式,都造成一定水域内的所有水生动物全部死亡,不分品种、大小,这样会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而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虽然也被农业农村部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文件禁止,但与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对水生资源的破坏显然不能相提并论。
两人使用活饵钓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无疑,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责令其对渔业资源进行补偿,但要以刑法进行处罚,钓八十多斤鱼就被认定为犯罪,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考虑到一旦有犯罪记录,对其个人甚至后代的工作生活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有罪判决是否过重了。
另外,钓鱼与捕捞之间的界限,也有必要厘清。渔业法等法规,更多是对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规定。相关部门对长江禁渔的规定,禁止的也是生产性捕捞行为。生产性捕捞,捕鱼量很大,有人为了利益而使用围网、拖网等渔具,或者使用小网目的渔网,很容易造成过度捕捞,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农业农村部规定,从2020年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天然水域实行10年禁渔,各地也划定了不少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
但是鱼能钓到的鱼量远无法与大规模捕鱼相比。近年来,垂钓已经成为不少民众钟爱的休闲娱乐方式。考虑到这一点,禁渔并没有一刀切禁止垂钓。农业部长江渔政办提出,长江流域各地要制定垂钓管理办法,明确可钓捕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办证持证垂钓制度。四川省2022年也发布了试行版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禁钓区和禁钓期之外的区域和时间允许钓鱼,同时对钓具、钓鱼方法也作出规定,并规定每人每天最多只能留下不超过2.5千克的钓获物,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这些规定,在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钓鱼的休闲娱乐需求。官方对垂钓专门制定管理办法,也说明休闲垂钓与生产性捕捞并不是一回事。
另外,禁渔也要考虑水域生态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鱼不是水域里的唯一物种,对河流湖泊来说,鱼也不是越多越好。贵州草海禁渔几年,就造成鱼类泛滥,水生植物被啃食殆尽,也影响到鸟类等其他生物的生存,湿地生态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草海管理部门不得不开始雇佣捕捞公司进行生态调控。长江流域禁渔后,短短几年,其下游支流黄湓河安徽池州段已经出现了大量鱼群。禁渔10年会不会导致鱼满为患,需要有关部门密切监控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政策。通过颁发钓鱼许可证,允许商业性钓鱼,来控制水域鱼类数量,也是可以考虑的办法之一。
辛省志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