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赔偿6163万元,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矽肺病案的再警示

泰顺特大矽肺病(尘肺病中最严重的一种)案曾因受害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而轰动全国,距最后一名事故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现已过去15年了,此案如今正淡出人们的视野,其警示作用也因此弱化了很多。为以案说法,以案为鉴,现就此案相关情况,再次整理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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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至1996年,陈某、王某、薛某、张某四人合伙,建立泰顺县某工程公司,承包辽宁省一隧道施工工程。张某和陈某、王某三人先后招募了数百名工人,这些工人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就被安排到隧道工地工作。
上述隧道工程的业主(发包人)是某省交通厅,承包人为某煤矿工程公司,转包人是某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某市矿务局工程处,再转包人由泰顺县某工程公司及上述自然人拼凑而成。
该项工程的地质结构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据有关新闻报道,对此“老板”均清楚,如此高浓度的二氧化硅含量会导致工人患矽肺病,对人的生命健康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但不知道后果会如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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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三年多的过程中,浙江省泰顺县某工程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噪声刺耳,致使在该工地工作的工人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其间,也不曾为工人体检。
1996年隧道竣工验收。1998年开始,参与作业的劳动者群体中的矽肺病问题开始陆续暴露。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危险期)矽肺病,分别构成七至二级伤残,截至2005年7月已有13名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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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工致残和工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6163万元。
2002年2月7日,因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名责任人陈某、王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
2002年4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法院所作的赔偿标准、赔偿比例,辽宁省交通厅等6家致害人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原判所作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人)等4家责任人对全部赔偿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为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的另一责任人张某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03年4月16日,终被警方捉拿归案。同年12月底,瓯海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4年1月6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判决结果小编未能查询到。
2005年07月07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矽肺病案主犯薛某进行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1月24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矽肺病案主要责任人之一王某(2005年12月刑满释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再无后续相关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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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病防治重在源头抓治理、贵在经常敲警钟。无论企业、服务机构、监管方等相关方都要从上述事故案例的得到警示和教育,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广大劳动者也应增强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护,自觉遵守防尘、防毒等操作规程,自觉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
小编认为,当前我们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无论是“保障存量”,还是“遏制增量”,工作形势都是不容乐观,各项防范工作亟须全面依法强化,以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更不能麻痹大意,切不可因疏于防范,导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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