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拍游客照片卖 118 元,大学生诉迪士尼侵权,此事是否构成侵权?

迪士尼的法务部门有多牛?
曾经有这样一个段子:假如有一天你流落荒岛,最好的获救方法是在空地上画一只巨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务部门将在最短的时间内赶来——并且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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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日,苏州大学的王同学决定挑战迪士尼“最强法务部”,将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告上了法庭,起诉其侵犯肖像权、隐私权。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案9月20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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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去年12月16日,王同学和朋友一起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创极速光轮项目游玩结束后,工作人员告知王同学一行,乐园拍摄了大家游玩时的照片,可以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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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学在屏幕上果然看到了游客们游玩时的抓拍照片,但他对这种做法并不认同。王同学表示,此举暴露了自己的行踪隐私,且照片的拍摄并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
对此,迪士尼回复表示,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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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自己照片外泄的王同学,最终花费118元买下了照片。不过在回家后,王同学认为,迪士尼此举存在侵权行为,于是决定诉讼维权。
据悉,王同学的民事起诉状中,要求上海迪士尼删除拍摄的肖像并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返还王同学用于购买照片的费用118元并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
所以这场诉讼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游客在入园时默认和园方签订的“进入园区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合同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强势地位,法律上对于格式条款有更严格的要求。
游客可以主张:
一是迪士尼并未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此条格式条款进行合理说明和特殊提示,这一条实际上对顾客的权利有重大影响。
二是这一条可能被认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被认定无效。
这其中的法律逻辑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格式条款都需要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未协商的条款。
1.迪士尼的“进园即视为同意被摄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可能没有合理地向游客解释并获得他们的同意,且明显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
2.迪士尼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它们已经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且得到了游客的明确同意,那么这一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格式条款被认为是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那么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4.迪士尼没有明确地告知和获得消费者的同意,那么,它通过拍照并销售照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这是违法的。
第一个角度,通过否定格式条款以拒绝接受入园须知的相关约定,从而成功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个角度,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维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的肖像权,即个人的图像,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范畴,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迪士尼在其《入园须知》和《隐私政策》中,并未明确地包括收集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更重要的是,迪士尼收集的个人信息,在这一案件中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三大原则:合法性、明确性和最小限度原则。
因此,迪士尼在未经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其肖像并存储,显然与其提供的游乐园服务无关,这与前述三大原则都不相符。再加上,个人的肖像权被视为敏感信息,迪士尼的信息收集行为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进行简单约定,而需要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进步如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每一步都至关重要。许多维权事件背后,都有对法治热爱的年轻大学生身影,苏州的王同学看到某些社会的不公和问题,维护了自己以及众多游客的肖像权、隐私权和知情权,他值得称赞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