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图片
10月即将到来
又有一些新规将实施
哪些与你我有关?
我们的生活又将迎来怎样的变化?
快来一起看看
图片
四川新规
10月1日起施行!四川出台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炉。除了进一步明确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外,《管理办法》还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和下调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此外还明确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引发的工伤,不影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待遇、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被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有了新标准
10月1日起,《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简称《标准》)将正式施行。《标准》将水产养殖尾水定义为由水产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标准》还列出四川省内重点保护水域,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 川陕甘三省“牵手”,为大熊猫国家公园立法
7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为保护大熊猫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而这也是川陕甘三省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三省《决定》10月1日同步施行。
经川陕甘三省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以“四川条例”和“三省决定”的模式开展协同立法,即四川在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再作出一个法规性决定,陕西、甘肃两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方面的决定,对协同保护管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重要问题作出共同承诺。
▶成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
为深入解决招投标领域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和现象,营造活跃的市场氛围,进一步激发招投标市场主体信心,促进招投标市场焕发活力,成都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系统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指导,推动招投标活动高质量开展,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分别从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强化招标投标内部管理、严格做好合同履约、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规范招标人代表委派、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招标人积分管理、推动提高招标质量、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9个方面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
▶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保障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一部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服务保障、附则共九章。全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天府新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立了四川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法定主体和职能职责,突出对公园城市建设、科技创新策源、现代产业集群、开放示范引领、生态宜居治理等重点领域的赋能增效,以法治力量护航四川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
▶守护一江清水,宜宾首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协调制度和区域协作机制,突出规划管控、保护修复、污染防治三大重点,设置了“绿色发展”专章,结合流域生态资源、产业基础实际,促进绿色工业、绿色农业、绿色服务业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培塑,确保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同进步的同时,使流域保护措施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全国新规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图片
图源中国政府网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图片
图源中国政府网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图片
图源中国政府网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来源:四川发布客户端综合中国政府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