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规范农用地管理二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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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阿克苏地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切实推动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专项行动落地见效,现编撰《阿克苏地区规范农用地管理二十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准确简明地回答当前群众关切的问题,更好的为群众答疑解惑。
一、开展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目的是什么?
此次地区开展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是为了全面摸清农用地底数,整治农用地实际种植面积明显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承包价格明显低于同等地价、合同期超长、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未按程序违规发包、只种地不交费、合同文本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此次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主要摸清哪些内容?
一是摸清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面积,种植农作物种类及田间基础配套设施等情况。二是摸清承包租赁关系,理清初始承包方和现在承包方,确认土地发包方和发包方式。三是摸清初始发包方与初始承包方所签订的原始合同的合法性,查清合同的年限、面积、承包经费、取水方式等相关情况。四是摸清土地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是否一致,土地发包的程序是否合规。五是摸清有无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承包或者是套用他人名义,违规经营农业用地,或者领导干部干预土地租赁,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等情况。六是摸清是否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从2023年8月起到2024年6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建章立制五个阶段进行。
四、政策落实方面重点整治什么问题?
一是重点整治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的问题。二是重点整治违背农民意愿,强迫组织土地流转或者租赁的问题。三是重点整治县、乡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一些方式下达土地流转任务,将流转任务列入考核的问题。四是重点整治县乡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和检查不经常的问题。
五、流转程序方面重点整治什么问题?
一是重点整治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未使用国家标准合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农户手中无合同的问题。二是重点整治没有委托书和委托书不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的问题。三是重点整治未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帐和台账不规范的问题。
六、流转费用方面重点整治什么问题?
一是流转年限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费用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发放流转费,随意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巧立明目乱摊派、乱扣费的问题。三是低价承包,高价转包,损害村级经济和群众利益,土地经营权二次转包未依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的问题。四是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分红,但分红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七、农用地管理需防范哪些风险?
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农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的问题。二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程序不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未进行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审查、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违规流转土地的问题。三是县(市)未建立工商资本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和工作台账,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四是流转面积达到了一定规模,整村(组)流转未按要求逐级审查备案的问题。五是仲裁机构发挥作用不明显,仲裁经费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化解不及时、矛盾上交的问题。
八、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中“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30年家庭承包地和村集体机动地)由农业农村部门规范;林果业种植地中的退耕还林地及三北造林地块由林业草原部门规范;水权管理、水费及水资源费征收由水利部门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垦为农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地区实际,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九、如何区分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
1986年以前已由农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86年以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不超过20公顷的非本集体所有的夹荒地、戈壁等,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为该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其他未经批准开垦所形成的耕地均为国有农用地。
十、耕地、草地、林地承包年限分别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十一、土地承包年限与法律规定年限不符的如何处理?
结合此次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对土地承包年限与法律规定年限不符的,依法依规重新签订合同。
十二、此次规范农用地专项行动,对二包、三包的承包户有什么影响?
此次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只针对初始承包人,但需要了解土地流转具体过程,最终承包户要规范合同。
十三、实际种植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如何处理?
对于实际种植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予以收回重新公开拍卖,其中: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户为本村农户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一村一策解决;承包户为本村以外经营主体的,多出面积予以收回或按实际种植面积重新签订合同,但原种植户享有优先承包权,对超出面积,前期承包费按原合同补交。对于承包国有土地实际种植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核清超出承包合同土地形成的时间,从形成之时补交承包费,按当地承包费年度平均价格进行测算,一次性补交或分期补交,分期补交的最长期限为5年。
十四、实际种植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如何处理?
核清多收费形成的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收取标准,按面积退还多收取的承包费。对承包国有土地,因农田林网建设,造成实际种植面积小于承包面积的,根据承包经营者意愿,可依法将承包面积内的林地确权给承包者,承包合同不变;也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修改承包合同,林地部分收回国有。
十五、承包土地的价格明显低于同区域土地承包价格的需要补交费用吗?
需要。对于土地承包价格明显低于同区域同等地价的,通过协商、司法介入的方式提高土地承包价格,或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评估后确定承包费,然后公开竞争出让。
十六、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对一直未交土地承包费的,按当地承包费年度平均价格进行测算,一次性补交或分期补交,分期补交的最长期限为 5 年。
十七、如何解决国有农用地多头管理的问题?
国有农用地全部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地区统一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由县(市)自然资源局与租赁方签订,租赁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租赁费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收缴,全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十八、农用地承包合同损坏、丢失的怎么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合同鉴证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有丢失的,可以向发包方或鉴证方申请复印留存的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为什么要缴纳水资源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十、阿克苏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要求,阿克苏地区为Ⅱ类区,具体征收标准为:非30年土地承包农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为0.40元/立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广大群众对此项工作有任何疑问,欢迎工作日拨打地区及各县市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将全程为你答疑解惑。如发现公职人员恶意侵占国家资产,承包农用地现象,或公职人员在此次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弄虚作假的,欢迎群众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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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川
本期编辑:赵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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