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执法部门拆违过程中损坏合法建筑,应作出赔偿

案例导读:在依法行政的评价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以让行政相对人付出最小的方式执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比例原则可以细化为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强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调和手段的适和性。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即知法、懂法。在执法也要能动地体谅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害,即“讲原则、通情理”。
   1992年,家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的周先生在其三层楼房上搭建了15平米露台。2014年,诸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周先生家的露台认定为违法建筑。
  2014年2月26日,城管执法局向周先生发出诸行执罚责改通字[2014]第15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露台。因周先生未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3月12号。诸暨市城管局组织人员机械拆除了周先生在其房屋上搭建的露台。
在拆除露台过程中,拆迁人员未听取周先生的诉求,导致房屋结构受损、墙体出现裂缝并日益扩大,严重影响周先生家的正常生活,虽尚未构成危房,但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周先生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周先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于是2015年3月13日,周先生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城管局强拆的行为违法,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国家赔偿28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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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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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城管局向周先生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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