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之辩:合同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这15个核心要点,每一点都要研究透

我们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它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常来说,对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点,查明事实: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签署过程和各方的行为,寻找可能存在的证据和辩护的线索。
第二点,证明无欺诈意图: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明被告没有故意欺骗对方,可能是由于误解、错误的陈述或其他合理的解释。
第三点,质疑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存在漏洞、不合法或不完整,辩护律师可以争辩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否认诈骗的存在。
第四点,证明被害人主动参与:如果被害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有过度主动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害人自愿参与,并且没有受到任何欺骗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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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五点,从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找突破口:寻找能够提供有利证词的证人,或者专家提供有助于证明被告无罪的专业意见。
第六点,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辩护律师可以对起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质疑,如证人的可信度、证据链的完整性等。
这六点,主要是为了证明主观意图不是出于诈骗,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因为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均应无罪。要知道,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同时还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全部都要排除合理怀疑。毕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
除此之外,还要从以下9个方面注意辩护:
第七点,被告是否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果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继续履行但并没有逃匿,也未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那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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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点,被告人客观上没有欺骗行为,不存在以小数额订单及时付清货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等欺骗的方式进行诈骗。也不能仅因可能存在不接电话行为认定符合本罪规定的“逃匿”行为。
第九点,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行为人具备履行能力也部分履行了,被害人也未因隐瞒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不构成本罪。
第十点,拆迁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擅自放宽补偿条件,与被拆迁人达成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协议,该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制作和审核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也不应认定被拆迁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十一点,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并不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告取得款项后有挪作他用或无故挥霍等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十二点,签订合同时虽存在欺瞒情况,但同时在合同中设立担保,一旦发生资金风险,合同相对方仍可凭借担保获得救济,其已支付的款项不是必然的损失,就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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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点,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经营不善,企业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系主观上非法占有。
第十四点,被告人虽未履行合同,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也未挥霍通过合同所获款项,同时积极创造履约能力,具有偿还能力,不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十五点,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策略。毕竟,千案千因,千因千果,无罪辩护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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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