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是“拐骗罪”而不是“拐卖罪”?法院阐释孙卓被拐案三大焦点问题

10月13日下午,孙卓、符建涛被拐一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几个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颇受网友关注,比如,为何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为何不追究吴某光窝藏罪?为何最终只判决赔42万元?10月14日,大皖新闻记者从获取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这些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时,都一一进行了阐释。
焦点一:
为何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
孙卓、符建涛被拐一案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争议焦点就是“吴某龙为何定罪拐骗罪,而非拐卖罪”,孙、符双方律师也都提出,吴某龙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
大皖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从罪状描述看,后者对前者在行为上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取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经查,首先,收养人吴某玉、李某春、李某霞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吴某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
其次,关于吴某龙与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利益往来的问题,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吴某龙及其妻子李某花、被告人吴某光及证人吴某玉、国某立等人名下所能查到的银行账户,并对自开户当日至2023年调查取证时的交易流水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仅吴某玉曾于2018年11月13日向吴某龙妻子转账3万元,此外双方无其他转账记录。同时,经走访收养人周边群众,表示当年听说吴某营(即符建涛)是吴某龙的孩子,因为没人带送给吴某玉收养,国某是国某立、李某霞外出打工时偷生的,均未提及有买卖儿童的情况
第三,关于吴某玉给吴某龙妻子转账的3万元能否视为吴某龙贩卖儿童所得的问题。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吴某玉、李某春及李某花均称系给李某花购房的借款,且转款时间与李某花购房时间相吻合。双方虽未写借据,吴某玉亦未主动催要,但基于吴某玉与吴某龙的兄弟关系,上述情况亦属常见。双方对该3万元均未明确表示无需偿还,且吴某玉夫妇对吴某龙夫妇一直未还钱之事时常提起并心存芥蒂。在此情况下,不足以否定该3万元系借款的性质。此外,就该款项的给付时间来看,发生在2018年,距吴某龙将符某某交给吴某玉已有11年之久,明显不符合利益交换的常理。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3万元系出卖儿童的违法所得。
综上,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二:
吴某光的窝藏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此前,孙海洋曾公开过检方的量刑建议,其中,吴某龙被指控犯拐骗罪,而吴某光被指控犯窝藏罪、包庇罪,两项罪名。但在此次一审宣判时,吴某光仅因犯包庇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上对此也有阐释,系公诉人当庭以过追诉时效为由,撤销对被告人吴某光犯窝藏罪的指控,被害人孙卓的诉讼代理人对此还提出异议。
经查,被告人吴某龙在3个月内两次将不同儿童带至吴某光住处,且均称系其与前女友所生,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吴某光仍为被告人吴某龙提供隐藏场所,窝藏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吴某光所犯窝藏、包庇罪的情节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吴某光实施窝藏行为的时间为2007年,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就其窝藏行为立案,本案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或追诉期限中断的情形,故吴某光的窝藏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公诉机关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三:
为何只判赔偿42万元?
此前,在该案开庭时,孙海洋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80万余元,但一审宣判结果显示,判令吴某龙赔偿孙、符两家损失各42万元。为何悬殊如此之大?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孙海洋和符某两对夫妻因孩子被拐,在14余年的时间里多方寻找乃人之常情。虽然孙海洋及符某仅提供了少量寻子费用票据,但因寻子时间跨度大,且寻子过程中精力有限无暇整理票据,造成大部分票据遗失亦可理解。在寻子过程中花费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通讯费、医疗费,属于合理支出,并且因寻子而误工的情况亦客观存在,综合考虑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情确定孙、符两对夫妻物质损失各 42 万元。
在宣判后,孙海洋表示,不管是刑事或是附带民事方面,他们对此结果都不满意,自己会委托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向法院提起抗诉,而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他们也将上诉。“偷走两个孩子14年,判5年,最后只判赔偿42万,太低了。”孙海洋说。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来源:大皖新闻
编辑:蔡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