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脚开车?文山法官判了

图片
“不能光脚开车
不能穿高跟鞋开车……”
这是驾驶员
必须遵守的驾驶规定
但有些人图一时凉快
便把鞋脱了,光脚开车
其实
这种行为给安全行车
带来极大的隐患
近日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不穿鞋驾驶车辆
引起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某日,甲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公安执法站时,接受交警大队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民警让甲某打开驾驶室车门进行检查,发现甲某未穿鞋驾驶车辆,随后要求甲某下车接受行政处罚。
在民警告知拟对甲某作出的处罚及相应的权利时,甲某拒绝接受处罚并将驾驶证拿走离开执法站,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某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以罚款150元。
甲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经审查认为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维持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甲某不服,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以自己是在停车等待检查过程中才将鞋脱了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片
审理结果
图片
在驾驶车辆时不穿鞋会导致因缺少鞋的缓冲使脚底肌肉疲劳影响脚部的感知和反馈力度,影响驾驶人对制动、离合、油门等设施的控制,容易出现误操作,同时由于脚趾的力分散,在遇到紧急情况用脚趾踩刹车踏板会造成制动力不足引发交通事故等危险。
本案中,根据现场视频能证实甲某在驾驶车辆时未穿鞋,驾驶位亦无鞋子,并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赤足”系违法行为时答复“我又没穿拖鞋,穿袜子了,这不违法”。
甲某不穿鞋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故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甲某认可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图片
交通安全无小事,驾驶员驾车上道行驶,都应当安全文明规范驾驶,罚款事小,安全事大,不要因任何一个不安全操作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安全带,并保持齐备、完好;
(二)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
来源:文山政法
编辑:徐敏 苏娟
美编:李果
二审:杨珉川
终审:代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