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蛇为食材!佛山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今年以来
短视频平台上时不时就有
一些自媒体博主推荐餐厅
吸引食客品尝蛇类菜品
秋天到来之际
一些视频还附带如
“秋风起最适合吃野味”“烹蛇世家”等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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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推荐烹饪蛇肉食肆的文案
不少供应蛇类产品的餐厅,尽管文章里的部分文案用“大黄鳝”“榕鳝”“水鳝”等名称指代,但仍有人分享了食用蛇类的经验。
佛山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蛇类是不可以食用的!
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
均尚未列入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2021版)》
因此各经营单位
不得以蛇为食材加工餐食
除蛇以外
还有这些野生动物不可食用!
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常见禁食物种
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常见的包括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眼镜蛇(饭铲头);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兽类;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等鸟类。
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每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打击食用野生动物行动中来:
一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身健康的角度,摒弃“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的不健康的饮食观念,坚决停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参与乱捕乱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活动,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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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自身坚决拒绝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也要积极告诫、劝阻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食用野生动物,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
三是积极支持打击违法食用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执法活动,一旦发现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可通过12345、110等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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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不是美味,更不滋补
坚决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