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枪支“生死”,追查跨国贩运,中国签了这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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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枪支议定书》)的决定。
《枪支议定书》有些什么内容?批准《枪支议定书》的决定有何意义?
《枪支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议定书之一,也是国际常规武器管控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推动各国加强枪支管理,促进控枪执法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等犯罪行为。截至目前,议定书共有122个缔约国。
背景
今年涉枪事件已造成全球数万人死亡
随着枪弹制贩信息和原材料的传播、3D打印技术的发展,制枪拥枪门槛一再降低,“枪支泛滥”的阴霾在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持续蔓延。据统计,2023年以来各类涉枪事件已造成全球数万人死亡。如何克服枪支管控“痼疾”已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拯救生命的难题”。
《枪支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议定书之一,为枪支制造、进出口及其管理等制定国际规范。中国早在2002年就已签署该议定书。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枪支管理政策实践已满足甚至超出议定书要求,批约“水到渠成”。在此情况下,中国政府果断启动该议定书的批准进程,并顺利完成国内批准程序。
事实上,中国在枪支管控领域早已成为全球公认的“优等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枪支管理,先后出台多项专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以《枪支管理法》为核心、体系完备、层次分明的枪支管控制度,并以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来保证落实。近年来,我国枪支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抓好社会面收缴、原材料管控、信息化宣传,多措并举确保全国持枪犯罪案件数逐年大幅下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涉枪暴力犯罪案件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意义
有助于巩固我国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的能力
《枪支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议定书之一,旨在推动各国加强枪支管理,促进控枪执法合作。
近年来,全球枪支泛滥问题痼疾难愈。许多地区冲突和暴力犯罪都跟枪支泛滥有关。不久前,联合国秘书长在“新和平纲领”中将这一问题称为“全球冲突和非冲突环境中暴力致死的罪魁祸首”。中国高度重视枪支管控问题。此次通过了关于批准《枪支议定书》的决定,标志着有关法律程序已接近完成,中方将尽快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外交部军控司司长孙晓波表示,《枪支议定书》专门规定了各国应在双边、地区及国际层面开展控枪国际合作。批约有助于通过国际合作,巩固我国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的能力,将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同时,也体现了对联合国军控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程的支持。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方的批约还将起到示范作用。
中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展现大国担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还决定发表解释性声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在国内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行为”。
对此,孙晓波表示,目前,我国控枪法律法规与政策实践已完全满足议定书规定。不仅如此,我国枪支管控范围更宽且标准更严。主动发布解释性声明,不仅是中国政府坚持人民至上、严管严控枪支、严打各类涉枪犯罪的体现,而且展现了中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积极落实全球安全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尚未批准《枪支议定书》的武器出口大国应早日加入
作为枪支管控领域的唯一全球性法律文书,近年来《枪支议定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截至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绝大多数拉美和非洲国家均已加入。然而一些西方大国却出于种种原因一直拒绝加入。
孙晓波指出,中方希望目前没有批准《枪支议定书》的武器出口大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常规武器军控,特别是枪支管控方面采取积极的举措,以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关切。
亮点
《枪支议定书》是什么?
非法贩运枪支、弹药属刑事犯罪
《枪支议定书》共21条,分别就议定书宗旨、管控范围、刑事定罪以及枪支从生产到销毁各个环节的管控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议定书应当适用于预防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以及侦查和起诉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确立的带有跨国性质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非法制造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非法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本议定书第八条要求的枪支标识。
非法枪支应没收、扣押和销毁
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非法制造或贩运的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通过扣押和销毁非法制造和贩运的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等办法,防止其落入未获许可者之手。但经正式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除外,不过应给枪支打上标识,并对这些枪支和弹药的处置方式进行登记。
枪支相关资料保存期至少十年
各缔约国均应切实保存与枪支有关的必要资料,并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保存与枪支零部件和弹药有关的必要资料,保存期至少为十年,以便识别和追查非法制造或贩运的枪支等。这类资料应包括:所规定的恰当标识;凡涉及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国际交易,有关执照或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出口国、进口国、过境国(酌情而定)、最终收货人以及货物的说明和数量。
枪支要打上标识便于识别追查
为了识别和追查每一枪支,缔约国应:在每一枪支制造时,或者要求打上表示制造商名称、制造国或制造地和序号的独特标识,或者沿用由简单几何符号与数字密码和(或)字母数字混合密码组成的任何其他独特的、便于使用的标识,使所有国家即刻便能识别制造国;要求在进口的每一枪支上打上适当的简明标识,以便识别进口国和在可能的情况下识别进口年份,并使该国主管当局能够追查该枪支。确保在枪支从政府库存转为永久性民用时打上适当的独特标识,以使所有缔约国均能识别转让国。
防止非法重新启用业已停用的枪支
防止非法重新启用业已停用的枪支:对于已予停用的枪支,应使其所有主要部件永远无法操作,并且不能以一种可使枪支以任何手段重新启用的方式予以拆除、替换或更改;应为在适当时由某一主管当局核查停用措施作出安排,以确保对枪支的更改将使其永远无法操作;主管当局的核查应当包括证明枪支已予停用的证书或记录或者在枪支上打上表示枪支已予停用的明显标识。
打猎、射击比赛、展览枪支过境程序可简化
各缔约国均应对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转让建立或保持有效的进出口执照或许可证制度以及国际过境措施。进出口执照或许可证和附单中所载资料至少应包括签发地点和日期、到期日、出口国、进口国、最终收货人、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说明和数量,以及在过境情况下所涉及的过境国。应事先向过境国提供进口执照中所载资料。对于出于打猎、射击比赛、评价、展览或修理等可予核查的合法目的而临时进出口和过境转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缔约国可实行简化程序。
缔约国应酌情交换信息
缔约国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和行政制度,就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特许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就其承运人等事项相互交换与具体案件有关的信息。缔约国应当酌情相互提供或交换有助于执法当局的有关科学技术信息,以提高彼此在预防、侦查和调查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并起诉参与这些非法活动的人员方面的能力。
整合:黄亚岚
来源:央视新闻、新华社、中国人大网、光明网、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