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溦萌丨礼的运作: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

作者:聂溦萌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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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书影
汉魏以后,国家体制中一套从文书制作、档案整理纵贯到文献编纂的机制逐步发展成熟,唐代国章朝典、官修史志蔚为大观,即得益于此。更重要的是,这个文本处理的机制背后意味着一套行政运作机制:政务运作围绕文书完成,过去的文书档案成为未来处理决策的参考,其中一些最终被编入典章,成为更稳定的规范。这种文书行政体制的发展,是魏晋南北朝制度史值得瞩目的问题。
本文将关注汉魏南北朝时期礼仪事务运作中的文书、文书的收藏整理以及礼仪典章的修撰。谈及礼仪事务文书,早已为学界注意的是中古正史保留的大量奏议,其中反映的“礼官议”的政务处理过程也已基本清楚。较为隐晦的是与南北朝礼典同样名为“仪注”的一种文书,它可能是比礼议奏案更为基础的礼仪事务处理文书。明确如何围绕仪注文书开展一项礼仪活动,以往仪注文书如何在此后礼仪事务处理中被作为故事查检、参照,以及礼典编纂与文书档案、行政运作的深刻联系,不仅能够加深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行政体制发展的认识,也能够促进思考儒家的“礼”如何与渗入、植根于国家行政运作体制中。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仪注文书及相关政务运作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仪注”一称用于不同层面。最为人熟知的是作为文献著述的仪注:《隋志》史部有“仪注”类,所收著作不少也以“仪注”为题。其中既有私人有关礼仪的撰述,也有官府行用的礼仪故事汇编,甚至更为权威的王朝礼典。仪注还是一种日常文书的名称,研究唐代礼典的学者已经指出,举行礼仪活动前需撰立仪注文书,它是王朝礼典指导礼仪实践的中介物,“《开元礼》并不等同于仪注,但仪注又依《开元礼》而定”。这种仪注文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业已存在,过去对它认识不清。实际上,中古正史(尤其是《礼志》《乐志》)记载有关礼仪的史事、论争时提到的“仪注”,很多属于仪注文书,不能把它们和《隋书·经籍志》中的“仪注”混为一谈。如晋“咸康七年(341),尚书蔡谟奏八年正会仪注”,陈“天嘉元年(560)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陈太建“六年(574)十一月,侍中尚书左仆射建昌侯徐陵、仪曹郎中沈罕奏来年元会仪注”等记载,明确显示所提及的仪注有具体时间、事由限定,在礼仪活动开始前不久才被撰写。由此可以证明,无论唐代还是魏晋南北朝,都有日常性的仪注文书,专为每一次具体的礼仪活动而制,其性质是“事先规范”而非“记录”。它与王朝礼仪典章相互依存,在唐代礼典业已颁布的情况下,仪注文书依《开元礼》而定,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两者的关系则主要呈现为反向的一面:仪注文书不断积累、改订、汇总,最终促成礼典的修撰。本节先讨论这一时期一篇仪注文书诞生和施用的政务运作环境,下节再考察仪注文书成为档案故事,直至纂集成典的过程。
与仪注相关的机构主要是尚书和太常,史料中多见尚书(或称“有司”)奏仪注的记载,但真正撰写仪注的应是太常。《宋书·礼志》载晋太康元年(280)王公有司奏请封禅,奏文末云“请告太常具礼仪”,《礼志》又谓“(晋)成帝将纳杜后,太常华恒始与博士参定其仪”。宋孝武帝在战乱中准备即位典礼,但“军府造次,不晓朝章”,当时恰好有谙习礼仪制度的徐爰来奔,遂“以兼太常丞,撰立仪注”。为了让徐爰撰立仪注而特命他兼任太常丞,说明撰立仪注是太常丞的任务,至少是太常机构的职责。陈文帝即位,尚书奉诏遣博士议谒庙礼,《陈书·儒林传》收录了此时博士沈文阿的议,其末云“谨撰谒庙还升正寝、群臣陪荐仪注如别”。在详议时直接撰拟仪注,也当由于这是其职责所在。
由太常撰仪注,符合这一时期尚书与卿寺州郡职能角色的差异:尚书在很多日常政务中承担的都是审核、奏上及颁下、监督的职能。因此当尚书发起一项礼仪事务时,先委托太常撰立仪注,仪注完成后交回尚书进行审查。尚书的审查多依靠省内保存的过去施用的仪注档案,或以之为基础的汇编文献,如发现问题,要发还太常讨论,确认无疑后方可由尚书奏上。关于尚书曹检核仪注故事,下节将详细讨论。
尚书将仪注上奏皇帝,要先经门下省审核,因此史料中能够见到门下官员驳仪注。上文提到的咸康八年正会仪注就出现在这类记载里:
成帝咸康七年,尚书蔡谟奏八年正会仪注,惟作鼓吹钟鼓,其余伎乐尽不作。侍中张澄、给事黄门侍郎陈逵驳……
又:
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新荒以来,旧典未备。臣等参议,……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
以上两例,对尚书所奏仪注做出驳议的都是门下省官员:侍中、黄门侍郎、给事黄门侍郎。这并非由于门下省在礼仪方面有特别职掌,刘宋时的尚书奏案上固定地有“关门下位”,即门下官员审核署名之处,仪注的上奏和其他奏事一样,也要先经过门下省官员的审核,再由皇帝诏书裁决。
皇帝裁决批准的仪注,可以颁下施行。负责举办仪式的部门、人员根据仪注进行准备。《宋书·礼志》:
康帝建元元年(343)纳后褚氏,而仪注陛者不设旄头。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宫御物,而仪注至尊衮冕升殿,旄头不设,求量处。”
纳后礼仪的设计本非殿中御史所掌,但奏上的是仪注中皇帝升殿时的仪仗法物配备问题,可知应是纳后仪注颁下各相关机构执行后,殿中官员参照仪注准备本司所负责的环节时发现了问题。根据奏的下文和答诏可知,皇帝升殿不设旄头是由于纳褚皇后所需物品沿用先帝纳杜皇后时旧物,但此次仪注在另一个环节的规格高于纳杜后时的规格,挪用了原来在此使用的旄头。这是一个极为实际的问题,也体现出仪式进入具体操办环节时的现实性。
皇帝本人参加典礼前也会根据仪注了解流程:
晋武帝泰始七年(271)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诏问其故。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
颁下的仪注虽经皇帝裁可,但这更多是程序意义上的,未必真经过了皇帝本人的详细了解和认可。晋武帝在殷祠之前对仪注提出质疑,但没有要求修改,而是直接在仪式中按自己的想法执行。很可能是由于当他注意到仪注这部分内容时已在殷祠将要举行之际,流程上无法再修改仪注。这当然是极特殊的情况,但由此可以推测皇帝参加典礼,不是只靠现场官员赞导,也要提前根据仪注熟悉流程,其他参加者亦应如此。《隋书·礼志》记载陈代元会礼仪云:“陈制,先元会十日,百官并习仪注,令仆已下,悉公服监之。”盖元会礼规模庞大,对参加者预习仪注的要求更加严格,遂有此制。
以上说明了每次礼仪活动中的仪注如何撰制、上奏、批准、施行。尚书曹发起一项礼仪事务,下太常撰仪注,仪注回到尚书省进行审查,然后关送门下审查,呈送皇帝批准,颁下实施,成为本次礼仪活动的正式指导。这套程序与已为学界熟知的“礼官议”相仿,只是把其中的议替换为仪注。在这个过程中,太常、尚书、门下的分工符合它们在一般政务运作中的角色,也就是说,礼仪事务的运作完全融入了普遍的行政运作。围绕仪注文书的运作相当于提前以书面形式对礼仪活动做出模拟演练和调整,使相关部门能据以统筹各方,顺利应对每次礼仪活动可能遭遇的具体问题。因此,作为日常文书的仪注的作用不能由已行之故事或编定的礼典完全取代。而撰制仪注和组织礼官议,应该是尚书、太常协作处理礼仪事务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
二、东晋南朝时期作为故事档案的仪注
(一)尚书检核仪注故事
仪式举行后,存档的仪注文书就成为故事先例,可以成为后人处理礼仪事务的参照。邢义田指出汉代的日常行政主要以律令、故事、经义为依据。《晋书》载东晋元帝为丞相时,熊远奏请“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同样是重视律令、经传、故事。约三十年后,大臣蔡谟与辅政庾冰争论一个官员的追赠,说“凡处事者,当上合古义,下准今例”。关于礼仪事务,尽管当时法律有所规定,但远远不能覆盖其复杂性,因此史书所见东晋南朝时礼仪问题的讨论、决策,主要还是依据经典和故事。
《宋书》《南齐书·礼志》所载礼议案奏中常有尚书“检”故事的说法。如宋孝武帝孝建三年(456)一份奏议首句云:“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大明二年(458)六月一份奏议首句:“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442)旧事,武康公主出适……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二事不同。”宋明帝泰始二年(466)十一月辛酉,皇帝下诏要在十一月举行郊祀礼,而“有司奏检未有先准”(过去郊祀无在十一月者)。齐武帝永明五年(487)十月有司奏:“南郡王昭业冠,求仪注未有前准。”这些例子说明尚书需要主动查找以往的相似案例,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先例及法律解释,或先例彼此不同,未知所从,要启动礼官议进行讨论。
通过上述事例可以发现,并不是只有出现了疑难才去查检故事,反而是由于查检故事而发现问题,说明尚书检核故事应是礼仪事务准备过程中的一项必经程序。这种情形不是只针对礼仪事务,而是尚书运作的一般方式。刘宋奏案和尚书符程式都有尚书曹“详检相应”的字样,尚书检核资料的职能已固定在文书程式中。虽然“详检相应”未必仅指检核故事,应该还包括检核相关法令、查实文书所言属实等,不过在礼仪事务中尚书所检核的主要是故事,尤其是时代相近、事可比类者。
与礼官对比,更能看出尚书在检核故事方面的特长。礼仪事务由太常和尚书协同负责,虽然双方都可以从经义、故事等多方面发表意见,但史料中常看到的情况是尚书一方以故事依据压制博士。兹举四例:1.宋元嘉二十三年议海盐公主为生母服制,尚书台认为博士官所议不当,“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捍不肯怗”。于是尚书台举出晋恭帝为皇子时、广德三公主、第七皇子三条故事。最后,博士们被指“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受到处罚。2.晋安帝元兴二年(403)议殷祠时间,“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博士徐乾等遂“伏应孟冬”。3.宋元嘉六年,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对读土令时皇帝所着帻的颜色提出质疑,礼官议中太学博士荀万秋的意见是“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而尚书参议则底抽薪地指出,依照故事根本不读土令,而且特“书旧事于左”,引用的是曹魏时高堂隆《魏台杂访》关于不读土令的解释。4.宋孝武帝孝建元年,皇弟休倩亡,议服制。太学博士陆澄认为应以成人礼服,尚书认为其议“无明证”,打回重议,陆澄再次提交后尚书参议依然认为“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尚书对博士之议不满,可以将其退回甚至纠察博士失职之责,而尚书主要是在故事的方面向博士发难。这说明搜检故事不是尚书专有的职能,但尚书特长于此,且对此负有较大责任。如上所述,这是由于尚书的职掌本来就与文书档案密切相关,礼仪事务亦不外如是。说到故事,首先会想到霍光故事、安平王孚故事那样耳熟能详的经典故事,但尚书需要搜检的故事却大为不同。在实际礼仪事务运作中,遇到的问题五花八门、烦碎具体,引用故事主要要求情境高度对应,能成为解决目前问题的切实参照,因此也大多是时代较近之事。它们除了被称为“旧事”“故事”,也常被称为“例”“比”“先准”等。这些近时准例肯定需要通过查阅才能为当事官员所知,查阅的应是官府收藏的已行礼仪之仪注,此外还可能是过去类似问题的讨论、相关诏书等。当然,实际工作时受文书收藏整理状况、官员个人素质、事务急迫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影响,能否穷尽档案、能够做到几分,都要打上问号。也有个别学者以博闻强识、谙熟故事知名,既不需要依靠尚书机构的体制条件,也未必有尚书官员的身份。但就制度设计和整体状况来说,能够相对精细地掌握、利用近代故事档案,是尚书专业性的体现。
(二)仪注文书的收藏、整理与编纂
已经施行的仪注文书是礼仪故事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上节所举的东晋刘宋的例子可以发现,它们在实际收藏和使用中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使用者查阅的是某一次礼仪的仪注,而不是一种参酌历次仪注整理出的理想中的仪注范本。这一点,在《宋书》《晋书·礼志》的撰述方式上也可以得到印证。
《宋书·礼志》关于天子纳后礼的一段记载难得地较为全景化地展现了筹备礼仪、撰制仪注过程中对以往仪注和奏议诏令资料的利用:
王者昏礼,礼无其制……而汉、魏遗事阙略者众,晋武、惠纳后,江左又无复仪注。故成帝将纳杜后,太常华恒始与博士参定其仪。据杜预《左氏传》说主婚,是供其婚礼之币而已……故成帝临轩遣使称制拜后。然其仪注,又不具存。……
及至穆帝升平元年(357),将纳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始更大引经传及诸故事,以正其礼。深非《公羊》婚礼不称主人之义。又曰:“……则咸康华恒所上合于旧也。臣愚谓今纳后仪制,宜一依咸康故事。”于是从之。华恒所定六礼,云宜依汉旧及大晋已行之制,此恒犹识前事,故王彪之多从咸康,由此也。……
孝武纳王皇后,其礼亦如之。……其珪马之制,备物之数,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官有其注。
成帝纳后是东晋以来第一次遇到纳后之事,由于汉魏西晋的纳后仪注皆不存,太常华恒与博士参定其仪。参定的依据,《礼志》只提到关于主婚问题引《左传》及杜预说为证,应是史家看到了相关奏议。可以推测,既无完整仪注可为蓝本,华恒等人只能博考群书,推定大端,再参照一般礼仪确定具体仪节。此后康帝纳褚皇后,基本依成帝之例,到穆帝纳何皇后时,太常王彪之虽“大引经传及诸故事以正其礼”,论证结果则认为“纳后仪制宜一依咸康故事”,即华恒于咸康年间所定之礼。孝武帝纳王皇后也沿用其礼。
西晋修成《五礼》一百六十五篇,大部分尚未通过讨论修改,颁下施行,而西晋仪注档案又不传于江左,因此东晋初很多礼仪的仪注都是刁协、华恒、荀崧、蔡谟等几位谙识旧仪者临事撰定的。此后再举行同类礼仪,就在以往仪注的基础上制作新仪注。上举婚礼即是如此。因此上引段落中提到的“仪注”亡失或现存,都是指具体的武帝、惠帝、成帝、孝武帝纳后仪注,而非礼仪典章中的纳后仪。正是由于典章未备,才导致在当时礼仪事务机构中收藏的已行仪注文书会成为处理礼仪事务的最重要参考,而正史《礼志》也要据此成篇。《宋书》《晋书·礼志》“官有其注”或“其仪不存”一类表述,很多都应该如此,只是由于记载的详略,未必都能从上下文中得到确证。
兹再举元会礼一例,《宋志》云“晋武帝世更定元会注,今有咸宁注是也”,并在下文长篇引录“咸宁注”内容。所称的“咸宁注”不是咸宁年间(275—279)撰制过仪注典章,而是咸宁某年的元会仪注文书,因这次元会仪注有较大改动,成为后来举行元会礼仪的重要参考。由于文书本无固定名称,一般以时间、事由命名,此处前后文既已明确为元会礼,则只以时间称之。由此推测,《宋书》《晋书·礼志》中引录的一部分仪注,可能也是来自某次礼仪活动的仪注文书而非典章。
综上所述,可以推知在东晋南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历次施行的仪注文书构成存档和查阅、援引的基本单位。这种档案收藏情况似乎比较散漫,但各类故事能够在需要时被检索到,其收藏一定有比较完善的分类方式。我们说这些仪注文书在收藏和使用中保持一定独立性,是指它们没有被整合加工,但有可能已经被集结汇编。实际上,《晋》《宋》两志在写法上常是围绕一项礼仪甚至一个问题连缀仪注、奏议、诏书等多种材料,其实也体现了礼仪档案的一种整理编纂方式。
同类仪注文书被汇总在一起,辅以其中若干问题的历代讨论,再进一步,就是参酌彼此,制为定本,也就进入编纂典章的领域。南齐永明七年,“上敕仪曹令史陈淑、王景之、朱玄真、陈义民撰江左以来仪典”。既委派仪曹令史,且称“江左以来”,修撰的主要材料来源应是东晋以来仪曹积累的仪注文书及诏令奏议等档案。限于材料,无法判断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有此类具有典章性质的仪注撰著出现,《隋书·经籍志》收录的一些晋宋仪注,可能属于前述的仪注文书的简单集结,也有可能属于此种性质的著作。要之,从单篇仪注文书的分类收藏到对各类仪注的整合改定,是文献收藏整理的自然方向。
其实在永明三年,南齐已着手修《五礼》,但总领其事的王俭于永明七年去世,修礼一度中辍,敕陈淑等撰仪典可能也是退而求其次之举。此后《五礼》之事时断时续,最终在梁普通五年(341)完成了《五礼仪注》。因齐梁修《五礼仪注》皆设学士,前人比较关注礼官、国学、总明观、学士等在其中的作用,关注修撰礼典的学术的一面。但我们从“五礼仪注”即由仪注文书而得名,从太常、尚书协同进行的礼仪事务运作中仪注文书的重要地位,可以推断齐梁礼典的修撰离不开仪注文书,离不开在日常礼仪事务运作中积累的档案资料。而尚书官员在礼典修撰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西晋由荀顗总领修撰《五礼》后,就由“尚书仆射朱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因为挚虞本身是名儒硕学,我们容易忽略他审定《新礼》时的身份是尚书郎。若反过来思考,后人关于挚虞礼学权威的印象很大程度是由于其《决疑要注》的影响力,而《决疑要注》之重要,或许不仅源于挚虞个人的学问,更由于他以尚书郎身份审定《晋礼》。南齐最初应伏曼容表请而修《五礼》时,不仅置新旧学士,而且令王俭总知其事。王俭以博学知名,朝廷礼仪制度多赖俭而定,可以说是总修《五礼》的不二之选。但他除了有学者之名外,还自齐武帝即位以来一直担任尚书令,所以王俭兼领国子祭酒修《五礼》,可以理解为尚书省长官总知修《五礼》事。这正说明修《五礼》的要求不仅仅是学术上的,也要适应政务环境。从王俭修礼以来所设置的礼局,屡经动乱,难以为继。齐梁革代,遂诏尚书详议礼局废置,尚书以删撰礼书非急务,“欲且省礼局,并还尚书仪曹”,而不是还太常或国学,说明虽多以礼官、学士名义修撰礼典,但实际工作内容与尚书仪曹关系密切。梁武帝不同意尚书废礼局的意见,下诏“宜以时修定,以为永准”,乃立五礼学士,而总参其事的何佟之既是精研三礼的名儒,也任尚书左丞。这次修礼也有人员更迭,后来总知其事并表上《五礼仪注》的是尚书仆射徐勉,同样是尚书官员。
徐勉上表提到修礼的具体方式:“若有疑义,所掌学士当职先立议,通咨五礼旧学士及参知,各言同异,条牒启闻,决之制旨。”这些步骤和礼官议若合符节,再加上总参修礼之事的何佟之乃尚书左丞,徐勉乃仆射,则修礼中对疑义的讨论简直就是礼官议的翻版了。不过《五礼仪注》不是只记疑事的奏议制断,《艺文类聚》《初学记》存有两条引文,应出自梁《五礼仪注》中的《籍田仪注》和《先蚕仪注》,其内容形式与仪注文书相应。《五礼仪注》的名称因循仪注文书而来,仪注应是全书的主干。而徐勉在上表中要重点说明列于篇首的奏决,应是由于疑义的讨论裁决与议礼诸学士,尤其是与梁武帝关系最密切。
汉晋所编礼典都不叫《仪注》,而只叫《礼》。东晋开始出现名为《仪注》的著作,但还不是国家正式编纂或承认的礼典,应该是相关官员学者平时参考之书。梁代编成卷帙浩繁的《五礼仪注》,成为国家的正式礼典。徐勉《修五礼表》云“自今春舆驾将亲六师,搜寻军礼,阅其条章,靡不该备。所谓郁郁文哉,焕乎洋溢,信可以悬诸日月、颁之天下者矣”。可见此书的撰作不是一种单纯的学术活动,而是要能够指导礼仪活动实践,颁于天下的。而它的主要材料来自礼仪事务运作中的积累,修撰方式也仿照礼仪事务处理的流程。
三、仪注文书溯源
魏晋以下,举行礼仪之前要先撰立“仪注”,约相当于仪式的台本。这类文件在汉代已经存在,但不称为“仪注”。《史记》《汉书》注中多引一种题为“《汉仪注》”的文献,一来并非文书,二来它广泛记载职官礼仪制度,与以仪式流程为主的“仪注”有明显差别。汉末蔡邕提出“集旧事仪注本奏”以成《舆服志》,其《独断》又以“仪注”称《甘泉卤簿》,大概是后一意义“仪注”的最早用例,然而《续汉书》的《礼仪志》《祭祀志》频繁涉及仪式流程、仪节,却未见“仪注”的说法,恐怕汉末时“仪注”的这种用法还不很流行。
对应于后代“仪注”的文书,在两汉史料中通常称为“礼仪”,当时诏或奏中多有“具为礼仪奏”“具礼仪上”“礼仪别奏”“案礼仪奏”等语。直到汉魏禅代前夜,群臣反复奏请曹丕受禅云:“臣请会列侯、诸将、群臣、陪隶,发玺书,顺天命,具礼仪列奏∙∙∙∙∙。”“臣辄与侍中、常侍会议礼仪∙∙∙∙,太史官择吉日讫,复奏。”“臣辄下太史令择元辰,今月二十九日,可登坛受命,请诏三公群卿,具条礼仪别奏∙∙∙∙∙∙。”这与《南齐书》记载宋齐禅让时尚书右仆射王俭奏云“臣等参议,宜克日舆驾受禅,撰立仪注”之事完全可以对应,唯汉末云“礼仪”,宋末称“仪注”。《续汉书·百官志》记太常职掌,“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大射、养老、大丧,皆奏其礼仪∙∙∙∙∙”,与上举诸史料所称“奏礼仪”可以对应。汉代以后的历代官制史料中,称礼官(如礼部尚书、太常等)“掌礼仪”“掌仪制”的记载很多,但不会冠以“奏”。“奏其礼仪”,这里的“礼仪”并非泛指某种事务范围,而是一种具体的文件,类似魏晋以后的“仪注”文书。
后代“仪注”的这个名称又是怎么来的呢?值得注意《后汉书·曹褒传》的一段记载。曹褒受章帝之命修撰汉礼,书成一百五十篇,“会帝崩,和帝即位,褒乃为作章句,帝遂以《新礼》二篇冠”。在采用《新礼》来举行和帝的冠礼前,要先作“章句”,说明曹褒所撰的一百五十篇“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对指导实际礼仪活动来说还不够具体,需要添加注释说明。我们知道,汉人治律学也有“章句”,法律是皇帝颁布的典章,而实际断狱则以章句为直接指导。曹褒新撰汉礼与其章句也是这样的关系。而上文讨论的通常由太常在祭祀礼仪活动前先奏上的“礼仪”,也应该是这种实用性、细密化的文本,只是由于“章句”一称需附丽于作为典章的“礼仪”,而汉代又没有受到长期认可的典章“礼仪”,所以这类实用性文本通常也无法被称为“章句”。
章句与“注”意近,可以推测,文书的“礼仪”因此逐渐被称为“仪注”,这又正如汉律的章句在晋代以后称为“律注”。晋武帝泰始四年正月颁行新律于天下,参与新律制定的杜预,和身为明法掾的张斐此后都为新律作注。虽然《隋书·经籍志》史部刑法类著录杜预所撰名《律本》,张斐所撰名《汉晋律序注》及《杂律解》,但《南齐书》卷四八《孔稚珪传》载孔稚珪删定律注之事,称齐世祖“诏狱官详正旧注”,又引王植表径称“张杜二注”“杜注”“张注”。2002年,在毕家滩十六国墓地还出土了写有“诸侯律注”的棺板,《诸侯律》即《晋律》末篇。可见无论《隋志》著录如何,“律注”的确是两晋南朝通行的称法。
如果以“仪注”称礼仪文书原本是为了配合作为典章的《礼》,那么江左以来编纂的礼仪文献径用《仪注》之称,就丧失了区分礼典与文书两个不同层次的意味,尤其是梁代的皇皇巨著也称为《五礼仪注》,和文书之名混同。究其原因,是东晋南朝的变化似乎是一段历史的曲折。不过这个曲折之下还有重要的意义。上文说过,东晋南朝的礼仪事务运作与官僚制结合相当紧密,仪注文书不断积累、整理,在此基础之上,才有齐梁大规模的礼典制作。这一时期典章与文书名称混同,是两者联系紧密化的发展趋势所致。唐代在继承了这一套运作体系的基础上,改称典章为“礼”,而文书依然称“仪注”,典章与文书再度区分。而汉代礼典的编纂之所以长期受阻,正是由于一面勾连礼仪事务与文书,一面勾连一代典章的运作体系尚未建立,其症结在于二者背后有着不同的政治和学术传统,前者多因秦旧制,后者则是儒家最宏大的事业。
四、汉代礼仪文书与典章的隔阂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人对于制礼作乐之事颇抱有虔诚的热情,畅想汉家绍周,制作新的礼乐。他们将汉家制度称为“汉礼”“汉官”,就是对“周礼”“周官”的继承,是一种“经典性”的制作。生活于章帝、和帝世的班固在《汉书·礼乐志》“礼”的部分的末尾有一番议论:
显宗即位,躬行其礼,宗祀光武皇帝于明堂,养三老五更于辟雍,威仪既盛美矣。然德化未流洽者,礼乐未具,群下无所诵说,而庠序尚未设之故也。孔子曰:“辟如为山,未成一匮,止,吾止也。”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又通没之后,河间献王采礼乐古事,稍稍增辑,至五百余篇。今学者不能昭见,但推士礼以及天子,说义又颇谬异,故君臣长幼交接之道浸以不章。
班固认为,当时“德化未流洽”是由于“礼乐未具”,不过这不是说完全没有礼仪的制定,而是没有全面编定和公布汉家礼仪。然而在这段话中,其实已经提到汉人制礼的两种道路,一是叔孙通为朝廷撰制的《礼仪》,一是河间献王所获、戴圣戴德等删定传习的《礼记》,但班固认为它们都不足以成为汉家礼仪。如果我们把前者视为官方礼仪事务运作中撰制礼典的代表,把后者视为儒生礼学的代表,这正反映了到东汉中前期为止,这两种道路尚各行其是,因此无法编纂出一部既符合基本学术理想,又能与王朝礼仪实践对接,且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礼仪典章。
汉初通过“悉召故秦祝官,复置太祝、太宰,如其故仪礼”初步建立起国家祭祀体系,因此汉朝廷的礼仪事务运作,在很长时间里并不以儒学和儒生为主要指导。秦始皇、汉文帝、武帝欲制定封禅礼仪,都曾试图听取儒生的意见,但儒家经典对于国家礼典的具体仪式记载十分有限,儒生拘于模糊的经典,各执己见,遂皆无果。叔孙通为汉高祖制朝仪,鲁诸生中也有反对的声音,而叔孙通能成其事,颇赖“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功。他又在惠帝时担任太常,“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这些仪法依托于汉朝廷的礼仪事务实践,恐怕也不能摆脱秦仪影响,与真正的儒生信仰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并不被视为典籍,而“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上引班固语)。肩水金关新近出土景帝初年批准朝仪设乐的诏书,或许正反映了叔孙通所制礼仪与儒家学说的差距。即便到了尊崇儒术的汉武帝时,祭祀的实际操作层面也很少有儒生的影响,方士、祠官和君主的好恶判断发挥主要作用,也谈不上系统的理论支撑。元成以后,礼制改革呼声日高。成帝时丞相匡衡上奏建议全面重定郊祀礼,明确指责“今雍鄜、密、上下畤,本秦侯各以其意所立,非礼之所载术也”。这个时期的郊祀礼制改革还是有理论依据单薄、仪式设定粗疏的弊病,没能提出真正符合“礼制”的礼仪操作,改革也遭遇波折。至于编定礼典,更无从谈起。
汉礼未能由国家礼仪运作中诞生,学术(经学传习)领域也无法填补这个空缺。前引班固所言河间献王的五百余篇,据其本传乃献王得《礼古经》《礼记》等书,又“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但后来被广泛传习的则是经过戴圣、戴德各自删定之本,遂成两家之学。二戴原本师从后仓学习鲁高堂生所传《士礼》十七篇(即《仪礼》),为了能更适应国家政权礼仪实践的需要,其学“推士礼以及天子”。尽管二戴《仪礼》《礼记》在努力克服今文《礼经》只是士礼、不能满足国典朝章需要的弊病,但毕竟与国家政务实践缺乏直接的联系;而且不同师说存在谬异,无法像真正的礼典那样定于一尊。因此,学术体系内经典的完善,只能说是给国家礼仪典章的出现做出铺垫,而无法替代国家礼典。
两汉之际,儒家在礼仪方面的先天弱势有了实质改观,经过王莽在元始年间(1—5)的改革,新的理论依据被引入,国家祭祀体系方基本符合儒家经典。在东汉前期,断续有制定汉礼的呼声,甚至得到皇帝支持,可惜最终都未能成事。直到班固时,最重要的一份汉家礼仪之书仍然是西汉初叔孙通所撰的《礼仪》。班固抄写了叔孙通的《礼仪》献上,后来章帝命曹褒制礼,就是“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经,今宜依礼条正,使可施行。于南宫、东观尽心集作’”。《新礼》撰成后不久,遭到“擅制《汉礼》,破乱圣术”的弹劾,不了了之。到汉末胡广以来诸人致力于纂集汉家礼仪故事,成果逐渐可观,但东汉王朝已经走向崩溃。东汉一代礼典的编纂尽管依然不能成功,但礼仪事务运作与儒学更为密切的结合,官僚士大夫对官方礼仪事务档案的整理,以及经学上不同门派师法界限的淡化等因素,给王朝礼仪典章的编定打下了基础,才有西晋时以荀顗为首撰定《五礼》一百六十五篇。
造成汉代礼典编纂困难的背景因素,也在纪传史相关志书的编纂上留下痕迹。这就是汉代纪传史都分立祭祀、礼仪二志,而到南朝时渐趋合一。《史记》以《封禅书》记录由方士主导的历代封禅实事,而《礼书》从儒生角度记录他们制礼的努力,并论说儒家礼教之义,两篇泾渭分明。班固《汉书》分立《礼乐志》和《郊祀志》,司马彪《续汉书》分立《礼仪志》和《祭祀志》,在形式上近于《史记》的做法。但两志的内容体例更加相似,都依逐个礼仪而非历史事件的顺序进行叙述,有些礼仪项目在两志中同时存在,甚至具体记载内容也有重复。而且《续汉书》两志已经相邻排列,主要是《祭祀志》的地位被大大提升。到沈约编《宋书》时,又进一步取消了《祭祀志》的独立篇名,合入《礼志》。显然,这些变化是由于儒家礼学逐渐植根于国家体制中。在以官方礼仪事务运作为依托,以仪注文书和礼官详议奏案文书为资料基础的情况下编纂《礼志》,不可能再生出“礼仪”和“祭祀”的分野,《南齐书》《隋书》以下之史志就完全如此了。
结  语
本文前两节讨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文书的仪注、围绕它的机构和运作流程,以及在处理礼仪事务时如何使用包括以往仪注在内的故事档案。尚书与太常是参与礼仪事务的两个最主要机构,无论仪注的撰制还是礼议的组织,都由尚书发起,也都由尚书进行审查再向皇帝呈奏。尚书审查主要是查找故事先例,它与太常意见相左时,往往能以故事先例为据压制太常。礼典的编纂也同样有尚书官员参与,礼典的资料来源、编纂方式都与尚书的政务运作密切相关。在明确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仪文书、礼仪事务运作与礼典编纂后,本文追溯了仪注文书在汉代的前身,确认了汉代名为“礼仪”的文书,并对其名称何以演变为“仪注”做出推测。汉代的礼典编纂与当时的礼仪事务运作及礼仪文书未能衔接,因此很难实现,为理解魏晋南北朝礼典的编纂提供了反向参照系。
以上有关礼仪典章及其文书行政基础的视角,在法典编纂研究中已可窥见。自汉简文书出土以来,学者对汉代律令的体例、编纂过程,它们与诏书的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构成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敦煌文书中的唐代令式和上世纪末《天圣令》残卷的发现,又大大推动了对唐代诏敕如何编纂为令、式、格等法典的具体研究。近年来楼劲提出“中古的制定法运动”,把握“敕例”(诏敕集)与“制定法”两个关键环节对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法律编纂与法律体系发展进行了整体讨论。如果把随时发布的诏敕视为具体政务运作的归结点,从这些诏敕到其初步汇编、再到制定法的编纂过程,与本文对礼仪事务及文本的观察有相似的内核。不仅是礼典、法典,职官典、官修史传、地志等的编纂背后,也都有文书行政体制的身影,亦即围绕这些文献生成展开的考察都有可能成为我们观察中古文书行政体制的切口,是今后值得继续关注的课题。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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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星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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