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行政拘留,“青岛啤酒小便事件”当事人还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11月1日晚,平度市联合调查组就青岛啤酒三厂舆情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发布情况通报,在麦芽车厢内小便的装卸工人崔某某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拘留。那么,崔某某及其所在外包业务公司是否还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由青岛平度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查,2023年10月19日7时许,外省某麦芽厂委托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蔡某某(男)驾驶载有33.96吨麦芽的货车到达青岛啤酒三厂,称重后等待卸货。12时20分许,青岛智和商贸有限公司(系青岛啤酒三厂外包业务公司)装卸工人崔某某(男)等3人卸载该货车所载麦芽,按操作流程,将货车车厢底部卸货口打开,麦芽自动流入卸货口外的传送带,由传送带运输至原料仓。12时40分许,在卸货过程中,崔某某与蔡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13时04分,车厢内剩余少量麦芽,需进行人工清理,崔某某攀入货车作业时在车厢内小便。蔡某某通过行车记录仪后摄像头发现崔某某行为,用手机翻拍视频后上传至个人抖音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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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视频截图
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通报中作了介绍。经公安机关调查,崔某某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10月22日,平度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那么,除了行政拘留,崔某某还有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法律角度讲,给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免除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治安处罚后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而就本次事件而言,常璇认为,结合通报中“车厢内剩余少量麦芽”这一内容看,很有可能是调查认为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仅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她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一项刑事罪名,立案需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崔某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常璇表示,青岛啤酒方面可以就被污染的原材料损失向崔某某及其所在外包业务公司索赔。此外,是否将承担其他民事赔偿,需依据青岛啤酒方面与崔某某所在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