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7岁女生疑似遭同学霸凌?当地联合调查组通报 律师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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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白鹿新闻报道,10月29日,一网名为“太阳妈妈的故事”的网友爆料,其就读于湖南娄底市某乡镇小学二年级的女儿,于近日遭到同班多名女生霸凌,此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该网友称,事发后,女儿情绪低落,她带女儿去医院做检查,发现女儿下体隐私部位受到伤害,导致软组织挫伤。女儿小便时疼痛难忍,心理也受到严重影响,至今不敢去学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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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后,10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联合调查组通过冷水江新闻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该市发现网友自称女儿在学校遭遇霸凌的视频后,第一时间组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公安部门初查,当事人张某(女,7岁)与李某(女,7岁)、朱某(女,7岁)、张某(女,7岁)、谢某(女,7岁)、崔某(女,7岁)、谢某某(女,7岁)均为该市渣渡镇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
  10月20日中午13时许,因张某等同学在操场跳绳时出现争执,发生相互打闹约1分钟,期间张某被另外几名同学短暂围住拍打。民警经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对当事人张某和其他涉事女生进行保护性询问,走访调查目击该事件的老师和学生,未发现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形。该市已安排专人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工作。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调查组呼吁,因相关视频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希望各位网友不要转发。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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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欺凌对受欺凌的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每一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欺凌他人,更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欺凌。
  校园欺凌为何屡禁不止?学校、家长、孩子都有哪些法律责任,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王增林律师作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1.什么是校园欺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通常表现为打架、斗殴;辱骂、中伤、贬低受欺凌者;网络传播谣言;损坏受欺凌者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威逼、胁迫受欺凌者做不愿意做的事。
  2. 校园欺凌会给孩子的学习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和伤害?
  对于受欺凌者的影响:可能出现学习困难、厌学、逃学等情况,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
  对于施暴者的影响:身心无法进入良性循环发展,容易误入歧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终身。
  对于学校的影响:影响教学计划的安排,对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师精力的分配等都星程冲击和干扰、有损校园名声,导致学校与家长之间出现信任危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欺凌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4. 未成年欺凌者的监护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通俗的说,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有财产的,就拿他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如果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或者没有任何财产的话,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家长就要补充或者全额承担起赔偿责任。
  5. 学校如未尽到管理责任,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校园霸凌的情况下,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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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行政责任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刑事责任
  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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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欺凌发生时:尽量避免和施暴者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的拖延时间,必要时,向身边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吸引周围人注意,从而尽快脱身。遇到突发欺凌状况时,尽量保持冷静,尽快离开,往人群密集的地方走去。同时也提醒各位学生家长叮嘱自己孩子在上下学途中不要往人少的地方走,在班级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父母及老师沟通。
  欺凌发生后:在遇到校园欺凌时,要第一时间寻求父母和老师的帮助,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如果已经遇到校园欺凌,要勇敢向老师、学校或权威部门反映。及时告知施暴者是谁?具体做了什么事情?给自己造成看怎样的困扰?要及时向父母倾诉。
  当发现身边同学被欺凌时,一定不能袖手旁观,及时向他人求助或向老师、家长反馈,也许下一个能帮助同学脱离危险的人就是你。
  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密切相关,绝不是可以忽视的“小事”。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告诉孩子们:不做霸凌者,不当受害者,也不要做冷眼旁观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愿所有童年和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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