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照料病危父亲请假未获批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

员工请假回老家照顾病危的父亲,公司不予批准,还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就在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第二天,老人离开了人世……料理完老人的后事,该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令公司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5.3万余元。
公司发出解雇通知第二天,老人病逝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1年年底,张某的父亲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张某间断请假回老家照顾病重的父亲。
2022年3月1日,公司通知张某必须于3月6日前到岗,不到岗即视为旷工。3月4日张某返回公司工作,接到了医院的病危通知电话,张某无奈再次向公司请假,但未获批准。当晚,张某还是连夜返回了老家。
3月10日,公司发邮件给张某,内容为“因您在未经公司批准的前提下,3月7日至3月9日私自不来公司报到、上班,视为旷工3天。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本单位决定从3月10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于3月14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仅仅一天后,张某的父亲病逝。张某经仲裁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当时父亲已处于弥留之际,自己无法按单位要求回来补假条。因为父亲实在不行了,自己只好回老家照料和准备后事。
一审判赔偿二倍补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悌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
本案中,张某因照顾身患重疾的父亲向公司请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亦属孝亲敬老的行为。在事假到期时,于3月4日应公司要求到岗上班,并因父亲病危继续办理请假手续,该行为可视为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
法院指出,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公司在知晓张某父亲已处于弥留之际,未予批准请假,却将张某事先已提出请假回家照顾父亲的行为认定为旷工,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认定张某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张某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5.3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公司行为不具正当性,属违法解除
“孝既是千百年来维系中国社会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社会应大力倡导。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张某因照顾身患重疾的父亲向公司请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亦属孝亲敬老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法官指出,公司罔顾事情的背景和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将张某请假照顾父亲的行为认定为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性,属违法解除。本案判决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弘扬孝道文化、传承中华美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江法宣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