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称不满13天“乐捐”1050元辞职,专家:员工利益若被克减,可依法追索

据网络爆料,11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女士因公司的“乐捐”制度,公司13天内罚了自己1050元,与公司领导协商不畅辞职。 
爆料视频显示,高女士在聊城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公司负责人实行“乐捐”制度,制定了周罚、月罚等处罚办法。“工作群里几乎每天都有人在被罚款”。高女士也质疑,公司“乐捐”罚款没有公开明细。
高女士称,自己的底薪为3000元,一个月罚下来只剩下1000元工资。在爆料视频中,高女士自称,从月初开始,她在13天内被罚了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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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山东女子称,13天被公司要求“乐捐”1050元。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据视频公开的指标材料显示,月度个人签约指标未达成的员工,每人扣罚400元。材料还明确标注了电话开发销售不足的“乐捐”金额,未直播销售人员约访考核为100组,“差额一组10元乐捐”。
据该爆料人公开的材料显示,员工群内的“乐捐”钱款转账给了“君悦府内勤”。有网友爆料称,涉事单位为聊城市天正君悦府房地产公司。
15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联系聊城市天正君悦府项目,该项目负责人力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了解具体情况,会有专门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说明。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该公司的说明。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乐捐”制度是公司对员工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的处罚,本质上还是罚款,换汤不换药,还是对员工利益的克减。即使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了内部协议,也要看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制度内容和处罚程序,只要有一项不合法,都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李长勇补充称,公司的处罚不能与当地最低工资制度相抵触,员工最终拿到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
此外,李长勇介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从员工的工资里代扣损失的数额作为赔偿,赔偿上限是员工工资的20%。但损失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认定,证实损失确实存在,并确定跟员工的过错有关。
李长勇也表示,如果认定公司扣款行为违法,被扣钱款属于员工的工资,员工提出辞职后依然可以向公司追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也提醒,如果公司存在违规变相罚款,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上游新闻记者 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