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男子为21.82元怒打官司,竟是“拒接陌生来电”惹的祸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张志恒
“其实,我只是一时气愤,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正准备递交撤诉申请的李峻(化名)对承办法官田媛媛说道。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购引起的经济纠纷,事情的起因是,原告不满被告未将购买的价值21.82元的货物及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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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市民胡珊(化名)在网购平台铺上购买了一根用于按摩眼睛的玻璃棒,一共花费21.82元。网上下单三天后,快递运送抵达,胡珊打开包装,发现玻璃棒存在质量问题。“当时,我就是嫌弃联系快递员会费时费事,就径直向网购平台客服申请了‘仅退款’。”胡珊说。后经平台客服审核通过后,网购平台极速退还货款21.82元。
原本,胡珊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后却突然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一纸诉状。原来,胡珊购物的网络店铺老板李峻发现,自己的商品被人“仅退款”了,并且买家并没有退货。“这样一来,我岂不是钱货两空?”李峻越想越气,赶紧打电话联系胡珊,谁知电话拨打过去,竟没有打通。
“她肯定是故意不接我的电话!”李峻顿时怒上心头,一气之下将胡珊诉至蔡甸区法院,只为了索赔货款21.82元。
立案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正当法官联系被告胡珊时,却发现她的电话依旧是无法打通。最后,通过发短信和多次拨打电话终于联系上了胡珊,法官了解到,胡珊并非故意不接听电话,而是将手机设置了拒接陌生来电的功能。
“为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我们还专门建了一个调解微信群,同时把原、被告都邀请进群。”承办法官田媛媛说。
二人入群后,承办法官先是向被告胡珊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平台消费规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买家在收到商品后若发现不符合预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等,可以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货退款。
“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更有可能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田媛媛表示。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胡珊也是认识到自己在未与商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申请“仅退款”的行为不当,表示愿意退回货款。
“我们给她刚开始打电话的时候,也没打通。”紧接着,法官又联系了原告李峻,告知被告不接电话原因,解开原告李峻对胡珊的误会,消解原告激动的情绪。
最终,在微信群内,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在胡珊退回货款后,原告李峻也向法院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田媛媛提醒,正值“双十一”、“双十二”网络购物节,网络购物及退换货高峰期,消费者与店家、平台沟通时,需谨慎选择“仅退款”方式。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不要因“蝇头小利”,使自己处于触犯法律的危险边缘。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