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起诉野象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大象被虐待缺乏事实依据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今年4月,云南野象谷景区被环保组织起诉一案首次开庭审理,引发大量关注。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野象谷从事动物展演是合法经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及驯养过程中存在虐待或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
21日晚,原告代理律师曾祥斌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们将继续上诉。
环保组织起诉野象谷
要求停止虐待大象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内此前曾开设“大象学校”等项目,会展出大象踢足球、转呼啦圈、跳绳等表演项目。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大象的表演项目等虐待大象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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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昆铁中院
2023年4月10日,此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近6小时。此前原告方代理律师曾在庭审结束后介绍,景区是否有虐待大象行为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动物训练及表演、动物零距离接触等行为系虐待野生动物。被告的一项专利中提到该专利是为驯化大象,在训练方法中提到用象钩或者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对大象的训练动作不符合大象的生活习性和天性,会给大象身心带来损伤等。
《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专利(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
被告则辩称,未虐待大象,野象谷中的大象被照顾得很好,数量由20世纪80年代的170余头增长到现在的300头左右;用于表演的大象是从东南亚进口、租借的大象及其后代,不是被救助的野象;答辩人取得了动物表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等。
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存在虐待
原告方表示将继续上诉
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其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利用专利方法驯养大象是否构成虐待的问题,法院认为,对大象合理的约束、规制与使用残忍的手段给大象带来不必要伤害、痛苦的虐待具有本质区别,即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此外,该院依职权向国家林草部门调查情况表明,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在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虐待亚洲象的情形。综上,原告关于被告在驯养大象过程中存在虐待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野象谷景区在大象展演过程中是否存在虐待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视频显示,大象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做出用鼻子吸皮球、拉扯绳子、转呼啦圈、吹气球、摇绳,用脚踢皮球、摇一只脚等动作。法院认为,动作本身符合大象的自然习性和智力水平,并未明显违背大象动物天性或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过程中存在虐待或者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其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11月21日晚,原告方代理律师曾祥斌表示,法律没有禁止动物展示展演,他们并非要求停止动物展演。他们认为在训练大象进行表演的过程中会存在虐待,例如被告公开的专利中提及用象钩或钉子钩大象,他们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