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吴亦凡的聚众淫乱罪

  北京三中院,对吴一凡的二审维持原判,第一个罪名是强奸罪,第二个罪名是聚众淫乱罪,且补充说明吴是首要分子。
  因为在刑法里的聚众淫乱罪只惩罚两类人,第一就是首要分子,第二多次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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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有可能体现的证据是吴在微信里提出时间地点,及可能在相关的群里发出,如果在活动里面还体现了指挥的作用,如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也是构成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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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 3 次以上。就是参加了一次,两次的,又不是首要分子,是不会涉及这个刑罚。因为3次以上是包含3次的,没有触及刑罚,偶尔参加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另外聚众,应该是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如果仅有两人,不构成本罪。而且不一定要有男和女两性为必要条件。男男,女女,同性也能构成。
  量刑方面,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这次吴一凡二审维持原判,聚众淫乱罪判了有期一年十个月,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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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此是二审,是立即生效,吴会从看守所转到监狱。在看守所只能律师会见,和家人只能相互通信,到了监狱,家里人可以申请会见。
  各位经常说的踩缝纫机只会在监狱有,看守所是不用劳作的。那从现在开始吴可能要学会穿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