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飞:秦汉“质日”性质再探

作者:吴雪飞
来源:史林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史林》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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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图源:“长沙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秦汉有一类自名为“质日”的简牍,其书写干支,并在干支下简略记事。“质日”在墓葬和古井中均有出土,以往见到的典型“质日”简,为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和尹湾6号汉墓出土“元延二年质日”等。近年岳麓书院藏秦简和睡虎地77号汉墓简牍中出现了大宗的“质日”简册。里耶秦简中亦出现两份“质日”文书。这说明“质日”是秦汉的基本文书种类之一。然“质日”的性质是什么,具有怎样的功能,背后包含怎样的制度,学界目前尚未完全了解。近年岳麓书院藏秦简《狱校律》中出现了一则与“质日”有关的律文,里耶秦简中亦出现了一件与“质日”有关的行庙文书,两者均涉及“质日”在实际行政中的运作过程,对探讨“质日”的性质具有重要价值。笔者尝试结合以上材料,对“质日”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向方家求教。
一、学界对“质日”的理解
学界以往将“质日”称为“历谱”“历日“历记”“日记”“记”等。李零认为这类简牍本有自题,应该名从其主,叫“视日”或“质日”。岳麓秦简中出现的三批“质日”分别自题为“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三十五年私质日”,睡虎地77号汉墓简牍中的“质日”自题为“十年质日”“十三年质日”等,说明“质日”当为这类简牍的真正名称。
关于“质日”的性质,学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历谱说
罗振玉、王国维将西北简牍中书写干支、节气和建除的简册称为“历谱”,他们根据历法将整理出的几批“历谱”分别称为“元康三年历谱”“神爵三年历谱”“五凤元年八月历谱”“永光五年历谱”“永元六年历谱”等。邓文宽认为这类简册当称为“历日”,为“实用历本”,相当于后世的“具注历日”,主要用来查找时日和择日。肖从礼认为“质日”与这类简册性质相同,“质日”当读为“致日”“底日”等,亦属于实用历本。
也有学者逐渐注意到“质日”与“历谱”的区别。郑传斌、蔡万进、工藤元男等认为,西北简牍中的“历谱”材料,尹湾6号汉墓“元延元年历谱”“元延三年五月历谱”等均属于“历谱”类材料,这类材料以记干支为主,干支下记载节日、节气等,是当时的实用历本,而尹湾6号汉墓“元延二年质日”和周家台30号秦墓“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则在干支下记事,与前者形式不同,不是同类性质的材料。因此“这类由历谱和记事文字共同构成的文书,应该说已经不同于那些由月朔大小、日干支、节气、建除等构成的历谱了。它们应该有自己的特殊的用途”。
(二)日记说
尹湾汉简的整理者注意到尹湾6号汉墓“元延二年质日”的特殊性,没有像同墓所出“元延元年历谱”“元延三年五月历谱”那样,径称为“元延二年历谱”,而别称其为“元延二年日记”。赵平安认为这种定名较为准确,这类材料与历谱具有联系,属于从历谱上随手记事演变而成的一种特定文体。然“日记”的功用,多为记录个人生活中的事件,以备自己查阅;而“质日”基本不记个人私事,而主要记载公事,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的“质日”记事稀少、简单,所记主要为出差住宿的地名。所以“质日”似乎很难看成个人日记。
(三)官文书说
郑传斌认为“质日”不是历谱或私人日记,而是一种官文书。蔡万进认为“(质日)隐约与一级政府的日常活动有关,它很可能是官府要求编制和保存的一种档案性、实录性文书”。李零认为,质日“供当值官员填写政事记录,类似值班日志”,属于档案。按“质日”所记多为行政事务,故学界认为其为一种官文书或行政档案。
李零后来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调整,将“质日”归入“私人文件”,并谓质日“是一种供当值官员查对日程的日程表”。于洪涛亦认为“质日”是一种“值班时间表”,是“官府制定并颁布的日程表”。从尹湾汉墓“元延二年质日”和岳麓秦简“质日”看,“质日”所记之事,均为事后所记,而非提前设定。“质日”应属于“档案性、实录性”文书。
(四)私人文书说
苏俊林认为,“质日”多出土于私人墓穴而非官府机构,官方档案和文书是以所在单位为记录对象,很少是记一人一事,而质日每天的记事文字并不多,大多是记一人一事。因此“质日”不是官方档案和文书,而是一种私人文书,主要是将自己平时活动及生活中的大事记录下来,以备需要时查阅。“质日”可能是官吏向上级汇报时使用的“底子”。“质日”体现的行政色彩,或许与其主人的官吏身份有关,或许与官吏的考核有关。里耶秦简中亦出现“质日”文书,其中的“令史行庙质日”显然属于官文书。岳麓秦简中出现“私质日”,亦说明秦代存在“公质日”。因此,正如龙仕平所言,“质日”有公私之别。
总结以上,学界对“质日”已经形成若干一致的看法,如“质日”不是“历谱”,其结构是“日期加事件”,是一种具有固定名称和内容的独立文书种类。“质日”所记之事,以公事为主,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当与官吏的行政事务有关,很难看成个人的日记。“质日”有公、私之分。但是对“质日”的属性及其具体功能,学界仍存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考察“质日”性质的关键,一是揭示“质日”本身的特点,二是考察“质日”在实际行政中的使用情况和运作过程。本文即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
二、“行程类质日”的特点
在里耶秦简“令史行庙质日”为学界认识之前,出土的“质日”材料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主要记载“日期+行程”,可以称之为“行程类质日”。李零认为这类质日记载“从哪里出发,到哪里去,沿途住在哪里”。工藤元男称之为“公务出行手记”。郭涛称为“地方官员公务活动出行记录”。宋杰对“元延二年质日”中记事的内容作了分类统计,发现其中只记住宿地点的简文占69.45%,兼记行事与住宿地点的简文占25%,只记录行事与其他情况的简文占5.55%。因此“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对日记作者来说,他认为最有必要记录的是当天在什么地点住宿,而不是做了什么事情”。诸家的分析可信。可作补充的是,这类质日除了记载行程,亦记载行程的日期,其形式是“日期+行程”。
从尹湾6号汉墓“元延二年质日”看,这类“质日”的核心是“日期+行程”,而其记载的“行事”,以出差公干(即“徭使”)和休假为主,是为了说明其行止原因,为所记“行程”服务。本文以新见岳麓秦简中的三批“质日”为例,对这一问题试作分析。
(一)秦始皇二十七年质日
此“质日”记载事项较少(见表1),主要记载五段行程:
行程一:四月己卯“归休”→癸未“野之醜夫所”→甲申“视事”。“归休”即回乡休假,“视事”即重新办公。
行程二:四月乙酉“(江陵)夕行”→丙戌“宿沮阳”→丁亥“到介(界)”。
行程三:四月癸卯“起江陵”→甲辰“宿阴娶”→五月乙巳“宿户灶”→丙午“宿卢溪”→己酉“宿下隽”→庚戌“到州陵”。
行程四:五月癸丑“(州陵)起归”→甲寅“宿武强”→丙辰“宿□亭”→丁巳“宿县内”→戊午“波,留”→己未“宿□□”→庚申“宿杨口”。
行程五:九月癸亥“之鄢具事”→甲子“之起室”。“具事”,整理者解释为“办事”,“之鄢具事”即前往鄢办事,“之起室”即前往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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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
此“质日”记载了多人的行程,其中部分人物的行程可与“三十五年私质日”系联。简文中部分事件的脉络颇不清晰,本文尝试将其中记载的行程梳理如下:
行程一:十月丁巳“腾之安陆”→十一月己卯“腾道安陆来”。
行程二:十二月戊戌“腾归休”→庚子“腾视事”。
行程三:正月辛巳“腾会逮监府”→二月辛丑“腾去监府视事”。“监府”,整理者认为即监郡御史的办公处。“会逮”,整理者谓:“依据文书接受逮捕。《汉书·淮南王刘安传》:‘群臣可用者皆前系,今无足与举事者,王以非时发,恐无功,臣愿会逮。’颜师古注:‘会谓应逮书而往也。’”“腾会逮监府”即腾应逮书而前往监御史府,“腾去监府视事”可能即腾离开监御史之府重新办公。
行程四:二月丙辰“腾之益阳具事”→戊午“腾不行视事”。
行程五:三月己巳“治传舍”→辛亥“爽之舍”。
行程六:三月壬寅“公子死”→四月庚申“江陵公归”→五月丙寅“视事”。“江陵公”,整理者推测可能指江陵县令。“公子”可能为“江陵公”之子,江陵公之子在三月壬寅死,江陵公在四月庚申“归”,可能和行丧假有关,于五月丙寅“视事”,重新办公。
行程七:五月戊辰“腾与廷史”→癸巳“廷史行,行南”→六月壬寅“廷史行北”。“廷史”为廷尉属吏,此记载廷史“行南”“行北”的行程。
行程八:五月己巳“召走亡尸”→壬午“亡尸之津”→九月丙戌“走亡尸行,行当百”→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亡尸复行渔”。“亡尸”当为人名,“走”是一种身份。里耶秦简8-1490+8-1518:“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仓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兴。今彼死次不当得走,令史畸得未有走。今令畸袭彼死处,与敞共走。仓已定籍。敢言之。”学者认为“走”与“仆”接近,是一种厮徒、厮役。简文记载名为“亡尸”的“走”在三十四年、三十五年的行程。
行程九:后九月戊戌“爽会逮江陵”→癸卯“事已”→丁未“获行,与痞偕”。爽与腾一样因“会逮”而前往江陵监御史处,至癸卯事情完毕,至丁未“获行”,开始返回。另外“三十五年私质日”中有“爽行廷决”的记载,可能亦与爽“会逮”之事有关。
(三)秦始皇三十五年私质日
本质日包含爽、亡尸和未具名者的行程记录。其中除记载“爽”在十二月辛未“行廷决”和“亡尸”在十二月丙戊“复行渔”外,其他均记载某一未具名者在三月至五月前往关中和返回的行程(见表2),梳理如下:
前往关中行程:三月癸丑、甲寅、乙卯、丙辰“治销”→丁巳“去,南归”→戊午“宿□□,留”→四月己未“宿当阳”→庚申“宿销”→辛酉“宿箬乡”→甲子“宿邓”→丙寅“宿临沃邮”→丁卯“宿杏乡”→戊辰“宿丽”→己巳“宿□邮”→庚午“宿关”→壬申“宿博望乡”→癸酉“宿康口邮”,甲戌“宿高平乡”→乙亥“宿戏”→丁亥“留”→丙子“宿咸阳”→己卯“治”。
返回行程:四月乙酉“归,宿丽邑”→丙戌“宿戏”→丁亥“留”→戊子“宿郑”→五月辛卯“宿商街邮”→癸巳“宿□□邮”→甲午“宿□乡”→乙未“宿白土邮”→丙申“宿析”→丁酉“宿析,治”→戊戌“宿析,治”→壬寅“宿环望”。
案此行程详细记载了未具名者“治”“留”“宿”的地点和时间,其中出现乡、邮、关等住宿地点,与周家台秦墓“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和尹湾汉墓“元延二年质日”的内容最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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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周家台30号秦墓“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的核心内容亦为两段往返行程,郭涛将其梳理为:
行程一:江陵→(正月21日)宿长道→(22日)宿迣赢邑北上渧→(23日)宿迣离涌西→(24日)宿迣□□□北→(25日)宿迣罗涌西→(26日)宿迣罗涌东→(27日)宿区邑→(28日)宿竟陵→(29日)宿寻平→(2月1日)宿竟(?)陵→(2日)宿井韩乡→(3日)宿江陵。
行程二:(2月12日)起江陵→(13日)宿黄邮→(14日)宿竟陵→(15日)宿都乡→(16日)宿铁官→(17、18日)治铁官→(19日)宿都乡→(20日)宿竟陵→(21—29日,3月1日、2日)治竟陵→(3日)宿□上→(4日)宿路阴→(5日)宿江陵→(6日)到江陵。
该“质日”逐日记录行程经过和住宿、办公的地点,与岳麓秦简中的“质日”结构相同。
总结以上,“行程类质日”的形式基本为某日于某地出发,某日宿于某地,某日留于某地,某日返回某地等,其核心内容为“日期+行程”,“行程”之外的“归休”“视事”“具事”“会逮”等亦为行程的原因或背景,是为说明“行程”服务的。“质日”记载之事虽与公务有关,但“质日”并未记载所有公务,而是多记载与“出行”有关的公务。“质日”如为“公务手记”,则没有必要详细地记载每一次公务中的“行程”。因此,“质日”并非专门记载公务的文书,其核心是公务中的“行程日期”。那么,“质日”为何记载“行程日期”?这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三、从《狱校律》看“行程类质日”的性质
岳麓秦简《狱校律》有以下一则律文:
狱校律曰:略妻及奴骚悍,斩为城旦,当输者,谨将之,勿庸(用)传□,到输所乃传之。(迁)者、(迁)者包及诸辠当输□及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其(迁)、输□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过五日,及留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赀县令以下主者各二甲;其后弗遣复过五日,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辄驾(加)赀二甲;留过二月,夺爵一级,毋(无)爵者以卒戍江东、江南四岁。
这是一条关于传输罪人的法律。律文规定,被处以迁刑者、包人、需要传输的罪人以及前往接受审判的人,需要传输他县之时,官府皆须对其“行年日月”进行报告,这些人(除包者外)被押送县官属所执法处时,即立即遣送,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如稽留而不立即遣送或传输,即根据稽留时间予以相应处罚。
该律文中出现了“质日”,涉及“质日”在实际行政中的运用过程,对探讨“质日”的功能具有重要价值。律文中“为质日”的“为”是制作之义。岳麓秦简《徭律》第244简:“岁兴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人为三尺券一”即每人制作一枚三尺券。“为质日”即制作“质日”。而“署行日”即在制作好的空白“质日”上记录下“行日”。所谓“行日”,指遣送、传输的行程日期。“为质日,署行日”与以往见到的“质日”简册内容相合。这里的“质日”是官方要求制作的文书,“质日”凸显的是“行日”,即所谓“行年日月”。
从律文中“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看,这类“质日”可能是最后上报“行年日月”的文书。而根据上下文,制作“质日”以书写、上报“行日”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官吏在遣送、传输罪人之时是否“亟遣”和“亟传”,以及是否“日行六十里”,是否出現稽留、延期等。换言之,官府之所以能够查验传送部门是否“亟遣”“亟传”,以及“稽留”的具体天数,行程速度是否达到标准等,是因为制作了“质日”,在“质日”上记录了“行日”。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有“行者质留”,整理者将“质”读为“滞”,廖继红认为“质留”即文献中的“滞留”。案“质”古音在质部,“滞”古音在月部,难以通假,文献中亦未见到两字通假的例子。笔者认为这里的“质留”之“质”与“质日”之“质”含义相同。“质日”之“质”,苏俊林、李零等认为有对质、验证之义。龙仕平亦认为“质”为核对、查验之义。按《广雅·释诂二》:“质,问也。”《礼记·曲礼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郑玄注:“质犹对也。”《汉书·汲黯传》:“黯质责汤于上前。”颜师古注:“质,对之也。”“质”有“问”“对”之义。所谓“行者质留”,即对质、核查行者是否稽留。“质日”当与“行者质留”的制度有关,即制作“质日”,记录“行日”,以对质、检验行者的行程是否稽留。
律文中“会狱治”的“会”,指应官府征召而前往投案,岳麓秦简《具律》第230—231简:
具律曰:有狱论,征书到其人存所县官,吏已告而弗会及吏留弗告、告弗遣,二日到五日,赀各一盾;过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赀一甲。
“有狱论”者,如官府征召文书抵达其所在官府,官府之吏已经告知而不立即前往投案,或官吏稽留征书而不通知,以及通知后不立即进行遣送者,超过一定日期,即给予被征召者和官吏相应惩罚。因“会狱治”“会狱论”者必须立即遣送、传输,故需要制作“质日”来考察、检验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遣送、传输以及稽留几日,行程速度是否达标等。
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中腾、爽二人皆出现“会逮”的行程,其中腾由正月辛巳“会逮监府”,至二月辛丑“去监府视事”。爽从后九月戊戌“会逮江陵”,至丁未“获行”。“三十四年质日”记载了腾、爽二人“会逮”的“行日”,与《狱校律》中“会狱治者”“为质日,署行日”的规定相合,这说明“质日”是记载“行日”以考察遣送时间的文书。
根据《狱校律》中的“质日”,可辨认其他简牍中的“质日”材料。如里耶秦简9—2282是一枚横写的牍,牍的正背面连续书写四月己巳至七月甲申的干支,干支下书写行程。学者根据朔闰推算此简内容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事。其正面部分内容见表3:
可以看出该牍为“行程表”,其记载行程为:四月己巳“宿夷郙亭”→庚午“宿盈夷乡”→辛未“野亭”→壬申“到临沅”→癸亥、甲戌、乙亥“临沅,留”→五月丙子“大水,留”→丁丑、戊寅、己卯“留”→庚辰“上,之□监乡”→辛巳“复之临沅”→壬午“留”→癸未“到临沅”→甲申“宿夷乡”→乙酉“□”→丙戌“□□□”→丁亥、戊子“留”等。该牍逐次记录“之”“到”“留”“宿”的地点和时间,郭涛已指出其为“质日”。此“质日”所记干支并非全年干支,而是截取四月己巳至七月甲申的干支,可能是为某一特殊行政事务记录行程服务的。因此“质日”并非用于查找干支的历谱。
从《狱校律》看,官府要求制作“质日”的目的,与秦汉行政中的时限规定有关。岳麓秦简《兴律》第238—239简:
兴律曰:发征及有传送殹(也),及诸有期会而失期,事乏者,赀二甲,废。其非乏事【殹(也),及书已具】留弗行,盈五日,赀一盾;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一甲。
律文中的“期会”,指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会合。“失期”即“耽误规定的期限”。律文规定,发征及传送,以及有期会之事,如果“失期”“留”,即根据失期、稽留天数而处以相应惩罚。这是秦代和“兴发”有关的时限的一般规定,而《狱校律》《具律》中的“征召”“传输”“会逮”即分别属于“发征”“传送”“期会”等大类,它们均有时限规定,需要制作“质日”以记录“行日”,以确定征召、传输、会逮过程中的行程日期,考察其是否符合时限。
李均明指出,汉代公务活动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以保障任务的完成和办事的效率。汉代借用官府财物、案比、服徭、官吏办理离职手续、乞鞫、捕罪人、行书、征召、期会等均有一定的时限,有邮书刺等文书对行书时间进行记录,邮书课等文书对官吏行书是否达到时限进行考课。而“质日”即专门记载官吏处理公务时间的文书,其功能亦为考课官吏行政是否超出时限。
岳麓秦简中有记载官吏公务出行时限的令文,颇与“质日”中的相关记载吻合,如《岳麓简五》第319—325简:
●居室言:徒隶作宫,宫别离居它县畍(界)中,远。请:居室徒隶、官属有辠当封,得作所县官,作所县官令狱史封,其得它县官当封者,各告作所县,作所县□□□移封牒居室。·御史请:许泰仓徒及它官徒别如此而有辠当封者比。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狱属所其遣狱史往捕,即令捕者与封,其非遣狱史往捕殹(也)。当封者,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令其官遣令史若官啬夫吏毋害者守及县官各以其事难昜〈易〉、道里远近,善为期。有失期及窃去其事者,自一日以到七日,赀二甲;过七日赎耐;过三月耐为隶臣,其病及遇水雨不行者,自言到居所县,县令狱史诊病者令丞,瘳所县,县移其诊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数,告其县官,县官以从事诊之,不病,故
这是一段关于异地进行“封”等司法活动的令文,其中规定“郡守及县官各以其事难昜〈易〉、道里远近,善为期”,即根据事务难易和路程远近,制定期限。令文又规定,失期者,根据失期天数处以相应刑罚,如果因病或遇到“水雨”而不能行,需要向居所县告知,居所县令狱史进行“诊病”,病好后也需要告知病好之县,“县移其诊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数”,告其县官,县官重新诊断。根据令文,秦代出行办理公务时,需要制定时限,如果失期即处以刑罚。如果是因为生病或水、雨等而稽留,需要向经过之县报告,官府还要对其进行核验,以防止造假。“质日”文书中之所以记载每日行程,以及稽留天数,稽留原因(如大水留、波留等),即是为了对这类出行之公务进行时限方面的核验。
“质日”简中记录有徭使、休假等事务中的行程,而秦代的徭使、休假都具有每日最低里程限制和时限规定。王勇在探讨秦代的徭使时系统讨论过这一问题。首先看秦代徭使的每日最低里程规定。《岳麓简四》第248简:“●徭律曰: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官吏如果押运物资,负重情况下的标准是每日六十里,空车则是每日八十里。《岳麓简四》第233—235简:“其(迁)、输□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过五日及留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赀县令以下主者各二甲。”官吏押解人犯,每日行程标准也是六十里,跟负重情况下相同,大概也是因为带着犯人不便赶路。如果没有押解负担,每日的行程标准当更高。《岳麓简四》第313—314简:“御史言,令覆狱乘恒马者,日行八十里。请,许。如有所留避,不从令,赀二甲。”王勇认为,日行八十里可能是秦代官吏徭使最通常的出行标准。
再看休假的里程标准和时限。秦汉休假亦属于行政事务,有时限规定。《岳麓简五》第295简:“●令曰: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产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产死,已葬,五日之官。官去家五百里以上,父母妻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180—181简:“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377简:“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秦汉律规定,吏之亲属去世,需要“归宁”,“归宁”是一种丧假。“归宁”的时间从“已葬”开始计算,并规定相应的时限。如果路途遥远,即增加时间,或对每日最低里程加以规定,并按照每日最低里程计算天数。休假除时限规定外,亦规定了每日最低里程标准。《岳麓简五》第134—135简:“令曰: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昜〉易道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吏告当行及择(释)归居家,皆不用此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217简:“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他内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岁归休”当为一种回乡休息的年假,“告”“予告”往往指因功等获得的休假。两者均有时限或每日最低里程的规定,与“会狱治”的规定相同。因秦汉休假有时间和每日最低里程的限制,故需要制作“质日”,记录“行日”,以确定其行程日期,核对其休假是否符合规定时限和每日最低里程数,此与“会狱治”的规定相合。
王勇将秦代徭使的每日最低里程和时限规定,与里耶秦简9—2278“质日”文书进行比较。他指出,按照里耶秦简16—52里程简的记载,“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以日行八十里的标准,迁陵官吏去临沅往返可以在路上花费24天的时间,加上办事的时间,一次徭使要离县一个月左右。而里耶秦简9—2278记录有迁陵某位官吏从四月己巳(二十四)宿夷郙亭到五月癸巳(十八)的行程。当时的洞庭郡治就在临沅。这位官吏从迁陵到临沅,以及从临沅返回迁陵,除去停留办事和因大水等原因稽留之外,如果每天赶路的话,与日行八十里的标准是一致的。按“质日”简记载的行程与秦律令规定的徭使时限和每日最低里程吻合,亦说明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总之,秦汉征召、徭使、传输、休假等行程均存在时限规定,如不符合行程时限,出现稽留、失期等情况,即按照稽留、失期天数予以不同的惩罚。为了考察、检验官吏的行为是否符合时限,即制作“质日”,在“质日”上记录“行日”,即行程日期,最后上报,以对行程日期是否符合时限进行检查,考察是否出现稽留、失期情况,以及稽留、失期的原因等。
四、里耶秦简“令史行庙质日”问题
里耶秦简中有一件“令史行庙”文书,其中亦出现“质日”,对考察“质日”在实际行政中的运作过程具有重要价值。该木牍正面内容为:
廿六年六月壬子,迁陵□、【丞】敦狐为令史更行庙诏:令史行失期。行庙者必谨视中□各自署庙所质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属。8-138+8-174+8-522+8-523
木牍背面在逐条列举干支,并在干支下记载令史行庙情况,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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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拟首先讨论文书中的“行庙”制度,再讨论其中的“质日”问题。
木牍正面“令史更行庙诏”之“更”为轮流之义,“行庙”之“行”,《校释》给出“巡视”和“举行庙祭”两种解释。按《岳麓简四》中有两则关于“行庙”的秦令:
如下邽庙者辄坏,更为庙便地洁清所,弗更而祠焉,皆弃市。各谨明告县道令、丞及吏主,更五日壹行庙,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庙□□□丞相议。
●泰上皇祠庙在县道者……令部吏有事县道者循行之,毋过月归(?),当缮治者辄缮治之,不□□者□□□□有不□□
这两则残缺的秦令,可暂称之为“行庙令”。令文规定“更五日壹行庙,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庙”,又规定“令部吏有事县道者循行之,毋过月归(?),当缮治者辄缮治之”,范云飞据此指出,“行庙”之“行”为“循行”之义。而“行庙”之庙,指令文中的“太上皇庙在县道者”。“太上皇”即秦庄襄王,秦统一后,秦始皇为其父庄襄王上尊号“太上皇”,并于县道设置太上皇庙。所谓“令史更行庙”,即令史轮流巡视县道的庄襄王庙。
根据岳麓秦简“行庙令”,县道令、丞、令史等轮流巡视太上皇庙,其中“更”五日一行庙,令史十日一行庙,县令和县丞一月一行庙。里耶秦简“行庙”文书背面记载了各令史的行庙时间,其中令史庆、令史二人在十一月行庙的时间间隔为十天,令史行与令史莫邪,令史莫邪与令史釦,令史戎夫与令史釦,令史釦与令史上等行庙时间间隔均为十天。鲁家亮据此认为,秦当时规定令史行庙的时间可能为十天左右,这与岳麓秦简“行庙令”吻合。“行庙文书”正面的日期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壬子”,背面的行庙记录,其日期开始于“十一月己未”,结束于“六月癸巳”。学者认为,背面记载的令史实际行庙的时间是“秦始皇二十七年”。按此说可从。秦以十月为岁首,因此文书正面记载了令史行庙的相关规定,背面记载的是令史从第二年“十一月己未”正式开始行庙,至“六月癸巳”止,当为翌年大概半年的行庙记录。
里耶秦简行庙文书正面谓“令史行失期,行庙者必谨视中□各自署庙所质日”。其中“失期”前内容缺失,然从整句文义看,这里是要求令史行庙不要“失期”。龙仕平谓,“失期”或为诫告令史之辞,行庙之事,或为既定安排,不能耽误。目黑杏子将“失期”翻译为“(不得)耽误规定的期限”。以上观点均可从。后文谓行庙之令史必谨慎巡视,并“各自署庙所质日”。“各自署庙所质日”,龙仕平谓,即诸位令史各自记录上行庙所之日,以便随时提示、比对。按此说可商。所谓“庙所质日”,是指提前设置于庙中的“空白质日”,“各自署庙所质日”,是指巡庙之令史在行庙后,将各自的行庙情况记录于庙中的“空白质日”之上,类似于“签到”。“署庙所质日”的句式与《狱校律》中“为质日,署行日”亦比较接近。于洪涛认为文书背面的记录即正面所言的“质日”。按此说可从。文书背面书写干支,在干支下记录令史轮流行庙情况,与“质日”的形式非常接近,故文书正面提及的“质日”,当即背面的令史轮流行庙记录。
于洪涛认为,行庙文书中的“质日”,属于政府颁布的一份正式文书,是官府制定并颁布的日程表。案此说可商。从简牍正面“各自署庙所质日”看,“质日”是提前安置在庙中的,行庙的令史需要在其行庙之日,将自己的行庙情况登记于庙中的质日上,可见简牍背面的“质日”不是官府提前安排的日程表,而是各令史实际行庙后的记录,是一种“档案”性质的文书。目黑杏子指出,文书背面的令史署名的笔迹不一致,由此可知它并不是一次性整体书写而成的。这样的话就与正面的“记录在各自庙所的质日之上”相吻合,它有可能就是庙之中配备的“质日”。按此说可从。文书背面的“质日”,除了日期之外,署名+行庙的字迹不同,当为各令史实际行庙后的“签名”。这与岳麓秦简《狱校律》中“为质日,署行日”的程序相合,说明“质日”不是一种日程表,而是实际行政后的记录。
令史行庙后,为何要将自己的行庙情况登记于庙中的“质日”之上呢?从文书正面的“令史更行庙诏”看,令史轮流行庙,不能“失期”,“失期”是耽误规定的期限。岳麓秦简“行庙令”规定,令史必须轮流十日一行庙。如果未按照此时限行庙,即属于“失期”。这与秦汉征召、会逮、传输中的“失期”相同。诸令史在实际行庙后,在庙中的质日上“签到”,是为了确定各自行庙的日期,证明自己按时行庙,以备官府最后检验他们是否按照“十日一行庙”的规定行庙,即是否符合行庙时限而不失期。从行庙文书中“质日”的记载看,诸令史实际行庙时间的间隔亦多为十日,与“行庙令”规定的时限相合。
从里耶秦简“令史更行庙质日”看,这份“质日”是官府要求制作的文书,是“官府要求编制和保存的一种档案性、实录性的文书”。“令史更行庙质日”并未记载全部干支,只是书写了和行庙有关的干支,其干支和行庙是结合在一起的,故“质日”不具备查找时日的功能,不是日历、历谱。“质日”的功能,是记录各令史行庙的时间,以确定其是否在规定日期行庙,此与记载行程的“质日”性质相同。
结论
综上,笔者对“质日”的特点进行了考察,并对岳麓秦简《狱校律》中涉及“质日”的律文和里耶秦简“令史行庙质日”进行了分析,大致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里耶秦简9—2282“质日”中的干支并非全年干支,而是与某一行程相对应的一段干支。里耶秦简“令史行庙质日”中的干支亦非连续干支,而是行庙之日的干支。这说明“质日”中的干支是服务于事件的,无法作为“历谱”使用。“质日”和“历谱”“历日”等不是同一类文书。
第二,岳麓秦简《狱校律》中有“为质日,署行日”,“为质日”即制作“空白质日”,只书写干支,“署行日”即在“空白质日”上根据日期登记行程。里耶秦简“行庙质日”中的“各署庙所质日”与此近似,即官府提前在庙中设置“空白质日”,各令史在实际行庙后,即在空白质日上按照日期进行“签名”。因此“质日”不是官府提前设定的“日程表”,而是一种“档案性、实录性”的文书。
第三,以往见到的“质日”具备共同的特征,即以“行程日期”为核心,相当于一种“行程日期记录”。从《狱校律》看,这种“行程日期记录”的功能是用以核验办理公务(如休假、会逮、徭使、遣送、传输等)的日期,考察其是否符合时限,是否出现稽留、失期等情况,以及稽留、失期的原因等。里耶秦简“令史行庙质日”,主要记载某令史于某日行庙,相当于一种“行庙日期记录”,其功能亦是核验办理公务(行庙)的时间,考察行庙是否符合十日一行庙的时限规定,是否失期。
第四,“质日”的重点是“日”,即日期,其结构为“日期”与“事件”的结合,其功能是记录行政事务办理的日期。“质日”的字面含义是对质、检验“日期”,因此“质日”是用以对质、验证某项行政事务办理日期的文书,相当于一种证明材料,其功能是判定行政工作是否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即是否符合行政时限,与“考课”或有一定关系。
第五,“质日”有公私之别。从岳麓秦简《狱校律》和里耶秦简“行庙质日”看,“质日”是官府要求制作,用以防止行政事务“失期”的官文书,当属于“公质日”。岳麓秦简中的“私质日”可能属于官吏自己记载的“质日”,以区别于官方制作的“质日”。“私质日”的目的亦当是防止行政行为超出时限,可能是官吏制作“质日”的底本,在考核、监督之时上报,以检验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时限。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拾 壹
校审:星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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