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政务服务电子档案可作为凭证使用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 近日,《云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办法》提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程管理、规范标准、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可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统一使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已自行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展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现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政务服务办理全过程中形成和调用的证据性材料、程序性材料、结果性材料等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应不低于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采用离线归档方式。归档时间分为实时归档和定期归档,定期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6月底。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列入移交范围,移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归档后的第二年6月底。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