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12月即将到来
又有一些新规将实施
哪些与你我有关?
我们的生活又将迎来怎样的变化?
快来一起看看
四川新规
1、四川明确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清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风险分级等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清单,实施分类许可。
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为低、中、较高、高风险四个等级。
2、四川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将赋权由成都等8市实施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12月1日起,四川省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将调整由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此次调整的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17个领域。其中,行政权力事项69项;其他经济和社会职权事项7项。
3、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有新规,自12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明确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部门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等信息。
4、共护“高原明珠”!泸沽湖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四川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同步施行。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5、《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政务诚信。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信用自律,培育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6、最多扣20分!四川发布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12月10日起,《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量化管理。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7、成都出台通知,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
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通知》从明确工程监理职责范围、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监理行业取费标准、加强监理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等六个方面出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助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8、德阳城区公共停车位收费政策有变!12月28日起实施
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德阳市发改委对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拟实施三条惠民措施,将于12月28日起实施。
  ① 夜间临时占道停车免费时间延长1小时,夜间免费时间由原21:00(含)—次日8:00调整为20:00(含)—次日8:00。
  ② 临时占道首次免费停车时间由15分钟增加到30分钟,临停30分钟内免费,满足群众办事临停需求。
  ③ 试行停车收费包月制,首批在市区兴河街、泾河路、旌湖路、千山街、屏山街、太湖路、翠屏山路等9个路段停车泊位,按照“定停车路段、不定停车泊位,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原则先行试点。
全国新规
1、牙膏功效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时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让群众少跑腿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要求:
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将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3、“生鲜灯”全面禁用,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有新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4、为户外休闲撑起一把“伞”
《庭院凉篷》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自12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将填补该类产品缺乏标准规范的空白,有利于庭院凉篷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行业的发展,为企业出口提供保障。
文件首次对庭院凉篷从产品分类、原材料、外观、产品完整性、尺寸、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四川观察(来源:四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