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上买到假名牌耳机,起诉商家“一赔三”被驳回,法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系适格的经营者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支付560元购买AirPods二代耳机一副,原告收货后通过与正品耳机的重量、外观及包装文字字体对比的方式确认被告出售的系假冒产品。2023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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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该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特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本案中,双方交易发生于“闲鱼”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该平台大量存在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转让行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诉的被告系适格的经营者,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利用“闲鱼”平台进行闲置物品买卖的用户越来越多,“闲鱼”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还需要看“闲鱼”卖家具体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打着卖闲置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数量、价格已经远远超过正常闲置物品的范围,可以视为经营者。反之,如果只是销售个人的二手物品,属于偶发性闲置物品交易,则不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故法官提醒,网络交易有风险,购买物品需谨慎。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