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紫牛】签电子合同注意啥?遇旅行社“转包”咋办?丹阳消费者张家界旅游“糟心事”终解决

近日,家住江苏丹阳的消费者李明(化名)找到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诉说他前不久在张家界旅游时遇到的“糟心事”。在“有事找紫牛”介入后,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涉事旅行社道歉并赔付1000元,李明表示满意。江苏省消保委人士指出,李明的遭遇也给消费者提了醒:不要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不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需认真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生效。万一遇到旅行社“转包”等问题,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面对低价直播营销手段,要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注重通过多种法定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营销及收款的是A旅行社
11月初,李明在抖音刷直播时,看到主播主推的张家界精品游。行程安排颇让他心动:第一天,杨家界,袁家寨,黄石寨森林公园;第二天,天门山景区;第三天,芙蓉镇;第四天,凤凰古镇。于是,李明在主播的页面下留了电话。
后来,导游灵灵(化名)联系他并加微信沟通。灵灵发来“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并热情地介绍:现在预订只要1280元,买一送一,“五天四晚整个行程上的门票,用餐,住宿,用车,导游,旅行社责任险,24小时的接送站服务等等都包含在内了。”李明看行程上没有购物,还有芙蓉镇等网红打卡点。今年57岁的他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芙蓉镇》这部电影对他们这代人来说印象深刻,所以他对灵灵介绍的这个行程很满意。于是,他交了100元的定金。对方发来一张盖着“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的收据图片。并表示:尾款等李明确定时间,抵达张家界后,由管家接站接到入住酒店,签署合法的旅游合同后付清。
11月17日,李明夫妇从丹阳赶赴南京,再从南京搭乘航班前往张家界。按照之前跟灵灵的约定,当日中午,有司机把李明夫妇从机场接到宾馆。刘天(化名)接待了他们,办理入住手续。
随后,李明跟刘天继续表达了希望不要有购物,少购物的愿望,并表示加点钱也没关系,只要能游玩尽兴不虚此行都可以理解。刘天告诉李明夫妇,只有一个购物。不过有些地方要交索道费,还有当地风土人情的表演等等,每人需要再补交一些钱。李明爽快地答应了,并一起支付了2796元。支付凭证上的收款商户是“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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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的是A旅行社
电子合同签约方变成B旅行社
李明介绍,当时刘天表示要跟李明夫妇签个电子合同。这个电子合同签好后,是用短信的形式发到李明的手机上的。李明不太会弄,就没有打开。也没有在电子合同上签字。三天之后,他打开电子合同才发现,跟他签约的公司不是“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是“湖南B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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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上是B旅行社
这三天的行程也让李明颇为窝火。他说:“11月18日开始第一天的行程时,导游给我们贴上低价团的标签,并且不太友好,把游客分为三个等级。”而第二天也就是11月19日,从天门洞广场到洞口只给了1个小时,午后1点强行下山,带他们去一个武术馆。而最初灵灵发给他的行程里没有这个项目。到了晚上满怀疑惑的李明打开合同,这才发现签合同的是从未听过的B公司,而非之前联系的A公司。而哪怕是B公司的合同里,也是天门山1整天的时间而不是半天,也没有武术馆的项目。
此外,关于购物,电子合同中只规定了一个2小时的项目。但11月20日,导游从早上7点半到中午10点带他们到玉石点,采取1个导购盯一个家庭的促销方式。并且后面还有一个店和一个超市的购物项目。李明夫妇想去的芙蓉镇,整个行程中也没有。为了不影响出游的心情,李明夫妇结束了跟团游,选择了自由行,并在旅游结束后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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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灵介绍的行程中的芙蓉镇,实际行程中并没有出现
“两店一超”实为俩购物店和一购物超市?
一开始,李明是跟灵灵和刘天交涉的,但都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他向张家界12345投诉,并打算向张家界旅游法庭提起诉讼。
11月底,李明跟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投诉的时候表示,希望消费者从他的案例中警惕以下问题:首先,不要轻信直播平台说的1280元或1390元“买一送一”。其次,收了他2876元(2796元+100元定金)的是A公司,合同上却是B公司,李明认为这是两家公司利用电子合同的隐秘性,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瞒天过海”。第三,电子合同上没让他签字,也找不到签字的地方,李明的名字是直接打在合同里的,没有手写签字。第四,合同中表面上只有一个2小时的购物,但在隐蔽的地方写着“两店一超”。他在后来投诉的时候才被B公司的人告知:“两店一超”,就是两个购物店和一个购物超市。
“有事找紫牛”栏目介入后问题解决
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接诉后,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多方求证,并联系上A公司进行采访沟通,后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截至记者发稿,李明表示,A公司人士已态度诚恳地跟他道歉,并同意退还没有游玩景点的费用等共计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李明表示满意。
针对本案例中的相关问题,江苏省消保委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电子合同是一种新生事物,部分消费者并不熟悉这种合同形式。通常来说,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效力一致且需具备双方签字的功能。本案中,如果确如李明所说电子合同没有签字栏,确实存在合同瑕疵。但由于李明已经实际参与旅游活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事由,所以李明没有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
消费者给一家旅行社付钱,但合同签约方却是另一家旅行社。这种现象属于旅游行业的“潜规则”,接客的旅行社收取费用后再将旅客转包给实际提供带团服务的旅行社。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但一般不会以合同形式明示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旅游消费中注意三点防入“坑”
从李明的遭遇来看,消费者应该怎么防止入“坑”?江苏省消保委人士建议消费者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消费者应通过正规的线下门店或旅游平台预定旅行产品。在使用电商平台直播购物时,不要脱离平台、私加商户微信转账。这会导致后续维权、取证困难,也脱离了平台的监管和保护。
第二,消费者应重视合同签订。不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需认真阅读、妥善保存,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生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不会操作的情形,应直接要求商家协助完成,不能忽视合同的重要性。
第三,树立“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正确消费观念。面对低价、限量等直播营销手段,要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上当受骗。
江苏省消保委人士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例中,消费者向张家界12345投诉,向权威媒体投诉,且计划向张家界旅游法庭提起诉讼,都是按照法定途径进行维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