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乾隆下旨绞杀九岁男童不仅没有被谴责反而让人高呼吾皇英明?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清高宗乾隆皇帝亲自下谕旨批复了一桩命案,并判处一名九岁男童绞刑。
虽然古代司法体系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律法中都以赦幼为基准原则,即幼童犯法通常都可以赦免,或者由家长代缴罚金赔偿抵罪,就算是幼童触犯十恶不赦中的谋反或叛乱大罪,也都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是判为流放之刑,所以乾隆如此下旨判处九岁男童如此严刑在当时来说有些过于严苛,在民间舆论中乾隆有可能甚至都会背上暴君的名声。
但是相反乾隆判处了这名九岁男童绞刑之后,不仅民间没人对他如此严惩九岁男童议论纷纷,给他安上一个暴君名声,反而民间都称他为吾皇英明,这又是为何?下面就来穿越时空看看乾隆是如何判定的这个九岁男童案,这个案子可以说是非常经典,甚至都可以对我们现代司法体系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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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四月二十日清晨时,四川省潼川府(现今绵阳)盐亭县一村子,九岁的牧童刘縻子去找同村好友李子相,他想让李子相和自己一起去放羊,这样两个人放羊有伴还能一起玩耍了。
李子相爽快答应了刘縻子的邀约,就这样八岁的李子相带着六岁的妹妹李润跟父母说了一声就出门一起去和刘縻子放羊了。
如果放过羊的人都知道这是个体力活,羊是边走边吃草,牧羊人则要一直跟着羊走,这样是很消耗体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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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刘縻子和李子相这种半大的孩子,都不用跟着羊跑一上午,还没到中午的时候他们就会饿。其实临出门时,李子相和刘縻子的父母都给他们带了些零食,但是这一天羊走得太远了,他们三个早早把带来的零食花生都吃完了,但肚子还是饿的咕噜咕噜直叫。
李子相手中还有母亲给带出来的半包生蚕豆,这个蚕豆其实是可以生着吃的,但是李子相决定点火把它烤着吃更香。
就这样李子相在一处草地任由羊去吃草,自己带着妹妹李润点火烤起了蚕豆吃,那边刘縻子也在不远处放羊,他是彻底把带来的吃的全吃没了,但是肚子还饿的难受,因此李子相烤蚕豆的那个香味,可把他吸引到了,他也凑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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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相带着妹妹李润吃起了烤蚕豆,看着在凑过来的刘縻子,还没等李子相开口,刘縻子就垂涎的说道:“子相兄弟,给俺也吃点呗。”
李子相说道:“行,縻子哥,来这个给你。”
说完李子相就拿了两三颗蚕豆给刘縻子,接过蚕豆后刘縻子很快就狼吞虎咽吃完了,刘縻子年纪大,个子长得也很高大,饭量自然也不小,这两三颗蚕豆根本不够他吃的,因此他吃完之后又想继续找李子相要着吃。
但是李子相这也只有半袋蚕豆,他还要跟妹妹李润一起分享,根本也不够吃,所以他拒绝再给刘縻子蚕豆吃。
这时候刘縻子就不高兴了,他说道:“咱们俩是好朋友,你怎么这么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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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相一听这话也不高兴了,他回怼刘縻子说道:“我已经给过你吃的了,你不要太贪心好不,再说了,你自己出来不多带点吃的,为啥总找别人要。”
刘縻子也生气了,他指着李子相说道:“你说谁贪,你再说一个试试。”
李子相不甘示弱,嘟着嘴说道:“你就是贪婪的馋嘴精。”
这边李子相一说完刘縻子是馋嘴经,旁边他妹妹李润也跟着起哄说道:“馋嘴精,挂油瓶,扑通扑通掉河里。”
之前刘縻子和李子相打闹嬉戏那是他们俩之间的事,这回有李子相的妹妹李润在场,刘縻子还被李润编了顺口溜,这要是传出去,以后村里小孩都得笑话死刘縻子,因此刘縻子很生气,他愤怒朝李子相挥拳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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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相也不甘示弱,他躲开了刘縻子的攻击,随即他为了防止刘縻子继续殴打自己,就想把刘縻子推开。刘縻子很快又挥舞拳头猛击李子相左肋,李子相疼痛之下摔倒在地,恰好他摔得地方有块坚硬的石头,他的右腰眼正好撞到石头上,他当即昏迷过去人事不省。
这个案件记载于清朝刑部官员全士潮所编著的《驳案汇编》中,在书中记载:李子相手推刘縻子胸膛,刘縻子用拳回殴李子相左肋,李子相跌倒,被石垫伤右腰眼,旋即殒命。
刘縻子眼看着李子相倒在地上昏迷不醒犹不解气, 他又骑到李子相身上继续殴打,年幼的李润看哥哥倒地不起,见此情形被吓得哇哇大哭,一边哭一边就往家里跑去找父母。
李家父母赶到现场后,当即找大夫来给李子相救治,但李子相倒在地上昏迷不久就死了。于是李家人就报官,官府当即拘捕了刘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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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抓捕刘縻子时,他只承认自己殴打李子相,并不认为李子相之死与他殴打有关系,他称李子相是自己没站稳摔到地上摔死的,而经官府仵作验尸,李子相身体有多处被殴打所致伤害,致命伤害却是腰部被硬物撞击导致内脏破裂而亡,加上李润的证词,因此官府很快就定案,李子相系被刘縻子殴打致死,在铁证面前刘縻子只得承认是李子相之死与自己殴打有关。
但是根据《大清律例》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花钱赎罪)。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像刘縻子这样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的命案犯如何审判要上报刑部并由皇帝亲自批示才行,因此地方官府先对案件进行审理量刑,然后给出量刑建议上报刑部,最后再由刑部请示乾隆皇帝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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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程序中有未满十四周岁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其实清朝也有这种未成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只是清朝把年龄放的比现代要低,清朝是可以视情节轻重,让十岁以下犯命案者通过缴纳罚金来抵罪的。
在清朝一般十岁以下犯命案的人只有情节极其恶劣严重,才会被绞刑或者斩刑,而且大多都是绞监候或者斩监候,最后减刑改为流放发配,这也是古代司法赦幼的原则。
经盐亭县和潼川府审理,两地官府都认定虽然刘縻子殴打李子相造成其死亡,但是刘縻子并非蓄意杀害李子相,主观上他并不想杀害李子相,而刘縻子系未满十岁的幼童,因此两地官府都对刘縻子进行了从轻审判,判刘縻子无罪,并让刘縻子父母赔偿李子相父母二十两白银结案。
后来这个案子又被上报到四川总督文绶这里,文绶也认为府县判决没有毛病,并且文绶还特意援引雍正朝案例为这个案子进行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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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雍正朝时期广东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雍正十年(1732年)时,广州花县14岁少年丁乞三和同村18岁少年丁狗儿一起干活挑土,丁狗儿欺负丁乞三年幼,让他挑最重的担子,还拿石头砸他。
最后忍无可忍的丁乞三以相同方式还击,结果一个石块砸中丁狗儿腹部,导致丁狗儿当场死亡,丁乞三按照律法应该被处绞刑,但是由于他太过年幼,因此这个案子上报到雍正皇帝这里,雍正阅卷后认为丁乞三并非主观故意杀人,而且还是自卫还击,应该从宽免死,无罪释放,只需要负责丁狗儿的丧葬费用共计五两银子即可。
因此文绶认为刘縻子与李子相两个幼童打闹,致使李子相身亡其案情与丁乞三相似,应参考丁乞三案,酌情免除刘縻子的罪行,只要负责赔偿李子相家人即可。
于是文绶又把案宗上报刑部,经过刑部官员审核,刑部官员批准了四川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给出的判决,就这样最后刑部把案宗上呈乾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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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看了这个案宗后,当即驳回了刑部以及省府县三级司法判决,乾隆认为这个案子与丁乞三案完全不同,丁乞三案中死者是寻衅滋事者,而李子相是被寻衅滋事者,他本来就很无辜,被刘縻子寻衅滋事殴打,最后还丢了性命,如果参考丁乞三案判决,如何彰显律法的公平公正之处。
因此乾隆认为地方司法官员一看凶手是未满十岁的孩子就都随意减刑处罚,这是完全不对的行为,这个判罚对李子相一家实在不公平。而且乾隆还认为刘縻子如此年幼即如此凶蛮,这种人如果幼年时不加严惩,长大了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
于是乾隆按照《大清律例》中规定得十岁以下犯命案者情节十分恶劣严重对刘縻子进行了从重处罚,乾隆判刘縻子处以绞刑,但念其年幼可以不立即执行,即判处他绞监候之刑,相当于现代的死缓之刑,这也是清朝律法中对于未满十岁的命案犯判处的最重刑罚。
未满十岁的罪犯在清朝被判处绞监候和斩监候这类刑罚,都会被关押在监狱中,到十四岁之后再进行重审,如果在监狱中还表现不好,甚至不思悔改,最终就会被判绞刑或斩刑,如果在狱中表现比较好,可以被减免为流放发配之刑,也就是说刘縻子最后可能不会被施以绞刑,但受到的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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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乾隆和他的儿子嘉庆还是比较重视幼童犯罪问题,他的儿子嘉庆时期也发生过12岁少年高应斗用烙铁产活活烫死虐杀7岁童养媳龚四姑的案件,这个案件到嘉庆这之后,嘉庆认为高应斗年纪如此幼小即如此凶残,长大之后必定危害不小,于是判处高应斗绞监候之刑。
在这些案件中都能看出乾隆和嘉庆父子都比较重视幼童犯罪问题,不会因犯罪者为幼童即有姑息宽恕之念,反而他们都认为年纪小小就如此凶残,长大之后危害会更大,在赦幼的出发点上,他们也不忘了惩恶。因此乾隆在判处刘縻子绞监候之后,四川民众无不称赞吾皇英明。
就像全士潮所著的《驳案汇编》中记载: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自应监禁数年,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
可见清朝乾隆时期司法就已经开始重视对幼童犯罪问题的惩戒了,虽然乾隆那个时代的社会与我们现代社会不同,但是现代社会中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是频发,所以乾隆判四川幼童绞刑案也应该对现代司法有一定的启迪,在兼顾赦幼的同时,是不是司法方面更应该兼顾惩恶,就像乾隆和嘉庆父子认为的那样:小小年纪就如此恶劣凶顽,如不严加惩戒,长大之后岂不贻害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