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微信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小故事#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法院判决微信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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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赵某硕与尹某珊、袁某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该案为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明确了微信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具有典型意义。
一、案情
2016年1月,赵某硕与尹某珊、袁某珊、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硕个人名义注册,并注册了邮箱,四人共同参与了微信公众号的建立与运营。微信公众号运营以来,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数篇文章。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赵某硕自行修改了邮箱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尹某珊、袁某珊、张某三名合伙人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硕折价补偿每人各100万元,并分割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某硕向张某与尹某珊、袁某珊支付85万元。
赵某硕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19)沪02民终7631号
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
裁判年份:2019年
裁判结果:上诉人赵某硕向被上诉人张某与尹某珊、袁某珊支付85万元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珊、袁某珊、张某
诉讼代理:双方代理
争议焦点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二、若成立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以及收益分配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被上诉人、上诉人以劳务形式出资,合伙经营涉案微信公众号,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负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因此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二、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认定
涉案微信公众号系被上诉人、上诉人合伙运营的对象,各方在合伙期间通过撰写软文、好物笔记、宣传推广等方式,共同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吸引了数万粉丝,带来了诸多广告商机。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公众号的年收入达300余万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各方合伙经营期间累计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来看,截止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83,790。再者,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预期收益来看,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微信公众号资产的立信公司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
三、涉案微信公众号收益款项的分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为,在扣除一定比例招商费、稿费、编辑费基础上,软文收入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好物笔记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袁某珊、张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前述实际分配的比例,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以往分配方式予以分配,上诉人则认为应考虑贡献大小,其应按照贡献大小分得70%。鉴于上诉人就新的分配方式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且其所称的贡献度已通过撰稿费、招商费或导流费的形式予以考虑,在各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仍应以之前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一、个人合伙关系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个人合伙关系认定的要件
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原则上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实质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若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筹备建立涉案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出编辑费用等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存在合伙关系。
(三)合伙解除时财产的分配
根据《民通意见》第55条的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各方合伙经营期间累计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就合伙收入的分配作出了约定,即在扣除一定比例招商费、稿费、编辑费基础上,软文收入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好物笔记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袁某珊、张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二、微信公众号价值认定
(一)微信公众号有价值,是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第二,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较大价值性。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参见(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微信公众号价值数额认定
微信公众号价值的确认需考量多项因素:一为微信公众号已获取的收入;二为微信公众号的概况与发展过程;三为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四为微信公众号的预期收益;五为微信公众号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微信公众号资产的立信公司就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为四百万元。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量,考虑日后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400万元调整至340万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是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该案件认可了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保障了这一微信公众号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认了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开启了法律保护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