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5件私募犯罪典型案例,涉募、投、管全过程

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文章。此次“两高”联合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集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等多种犯罪,涉及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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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其中,“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这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多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通过允许不合格投资者“拼单”“代持”等一系列操作,苏某明、高某、贺某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2019年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1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明、高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高某、贺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明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针对此案例的典型意义,“两高”文章指出,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同时,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两高”文章指出,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一文中指出,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投资功能,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办案件。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规则。
同时,加强办案指导,明确司法标准。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据了解,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出品:南都湾财社·科创工作室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徐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