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中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律师:婚姻不是“保护伞”,关键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红星新闻 2023-12-26 23:56
山西省阳高县“订婚强奸案”持续引发关注。
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披露了该法院审理查明的订婚强奸案的事实和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双方虽已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曾经发生过多起订婚后或者婚内、离婚后强行发生性关系被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案例,婚姻或曾经存续的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并不能成为逃脱强奸罪的一种“借口”。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品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依照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男方存在违背女方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法院解读“订婚强奸案”:
受害人明确拒绝且反抗,事后双方协商不影响认定
据阳高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12月25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消息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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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婚姻不是“保护伞”!
前夫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获刑三年
对于围绕该案的相关问题,审判长表示,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前也曾发生过多起订婚后或者婚内、离婚后强行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的案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前夫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被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案例。
相关裁定书显示,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前夫)不顾被害人彭某(前妻)处于人流手术后的休养阶段,违背被害人彭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强奸。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汪某某与彭某有“特殊关系”,双方在案发前一直同居生活,本案类似“婚内强奸”,建议法庭按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法院认为,妇女的性的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受是否结婚影响,况且双方已经离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汪某某因犯强奸罪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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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女朋友已分手且同居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被认定构成强奸罪。据相关裁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末分手,但仍共同租住在某公寓楼。同年8月31日凌晨,王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被害人明确言语拒绝并进行肢体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9月1日11时许,王某在明知被害人怀孕并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怀孕妇女,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因犯强奸罪获刑三年。
律师解读: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强奸一人,非幼女的情形,结合相关量刑建议,量刑起点可以进一步确定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这起“订婚强奸案”的量刑是相对公正、恰当的,根据法院披露信息,考虑到双方属于订婚了的恋爱关系及被告主动接受调查,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杨晓表示,量刑卡在起点三年,但是是实刑,未缓刑,这也是意料之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强奸罪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另外,强奸罪是否适用缓刑,通常要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强奸罪的被告人能够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和首要条件。
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25日发布的消息,经相关部门查证,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杨晓表示,依照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男方存在违背女方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杨晓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享有性权利并具有满足对方性需求的义务,“但要注意,这不是一种必然,因为夫妻双方互负的性权利及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案例显示,当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比如双方处于分居期间或一方已经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出现婚内强奸行为,就要接受刑罚的处罚。”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品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从法律角度讲,“订婚”并非是强奸案应当关注的特殊因素,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免责因素。对强奸犯罪定性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女性的意愿,性行为是否系自愿发生,是否存在被实施暴力、强制等。如果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包含半推半就等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通过暴力等手段强制发生的性行为,均属于强奸。此外,法律还对“幼女”进行了特殊保护,对“公众场所”“性侵方式”也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