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机构应将备付金存在央行或者符合央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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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风会现场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介绍,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践行“支付为民”理念,高度重视支付领域的用户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拟变更协议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