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轮奸幼女,刑期仅4年10个月起步?律师解读:可能犯人未成年

极目新闻记者 沈外 唐佳燕
据澎湃新闻转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海北中院”消息,1月5日,海北中院依法公开宣判1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到1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图片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判刑,极目新闻记者对话两位多年从事强奸案辩护的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和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黄思敏律师。金琳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当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时,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轮奸的基本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之所以会存在认定轮奸却判处10年以下的情况,可能是因为被告人也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记者:强奸未成年人如何定刑?
金琳律师:强奸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实践中,近些年为了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强奸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也是会从重处罚。
记者:二人以上轮奸按法如何定刑?
金琳律师: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轮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思敏律师:性侵未成年人判罚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发布),常见刑事案件的量刑还会参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l(2021年7月1日实施),该指导意见规定了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就包括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记者:轮奸和强奸定罪有何区别?
金琳律师:轮奸是在强奸罪成立的基础之上进行认定的。轮奸要求的是,同时或者轮流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里既有客观轮奸事实的要求,也有主观轮奸故意的认定。比如,某个人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不清楚其他人已经或者即将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他在发生完性关系,也离开了现场。如果他确实不清楚后面发生的事情,那也不能认定他轮奸。
简而言之,认定轮奸,首先需要认定单个强奸的成立,在此基础上看行为人是否有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再看多个行为人彼此之间是否在行为前或者行为中达成了共谋(默契)。
在实践中,在施害者单独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场合下,确实会因为行为时现场没有其他人,且他与其他施害者在事前也没有共谋,所以意识不到会发生轮奸的情况。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难以认定轮奸的成立。
记者:有网友表示,轮奸最高判刑11年8月,量刑是否过轻?
金琳律师:轮奸的判刑标准并不低,轮奸的基本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可认定死刑。之所以会存在认定轮奸却判处十年以下的情况,可能是因为被告人也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因为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此外,轮奸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也是量刑的参考,比如采取了较为激烈的暴力手段,比如让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羞辱,量刑就会很重。
黄思敏律师: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具体的量刑要看案子的具体情况。一般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