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将入户门向外移出60厘米,男子开关门感觉不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是传统文化中的理想邻里关系。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商品房成为我们惯常的居住模式。一扇移动的入户门,让门内的生活越来越舒适便利,却让门外的邻里关系越来越剑拔弩张。邻里间的“小小纠纷”最终演变成为“大大心事”,最终导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走上了法庭。
王某系长沙某小区A栋903室户主,2016年,王某隔壁的904室“换了新主人”,然而新邻居并没有给王某带来好心情,在这新邻居开始装修房屋后,让王某糟心的事也随之而来。
原来903室与904室共用一个走廊,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打开,两扇入户门原相隔90余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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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邻居李某却在装修时将其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向外移出60厘米左右,将其房门外约0.6平方米的公共面积变成了其房屋室内面积,致使两家入户房门变成了仅相隔20余厘米,导致王某进出开关门时明显感觉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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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气不过的王某在与新邻居多次沟通无果后,便将新邻居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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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该房屋设计图纸显示,原告所有的903房与被告所有的904房之间有一堵相隔90厘米的墙,被告在装修房屋的时候将其进入房屋的门向外平移了60厘米左右,入户走廊属于共有部分,业主无权擅自占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对于903房与904房之间的共用走廊恢复原状(按房屋设计图纸)。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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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法官曹淑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人们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睦邻友好,不能损人利己。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的行为,会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在共同的居住环境下,邻里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和摩擦,但出现矛盾时应秉持友好和睦、互帮互助的理念,从尽力修复睦邻关系角度出发处理问题,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才能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真正将社区变为一个和谐、温暖的大家庭,共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