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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47岁男子向子女索要3000元生活费,遭拒后纵火烧家,男子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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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男子向子女要3000元生活费未果,反手纵火烧家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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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田阳 成都报道
1月8日晚,成都新都区一小区发生火灾,现场火光冲天。有目击者称是一楼住户将自己的房子点燃,火势蔓延至楼上,整栋楼多个业主被波及。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火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1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了该起火灾的处置情况:此次火灾为一楼居民房客厅起火,现场过火面积16平方米。消防员到场后对楼内被困人员进行了疏散,未造成人员伤亡。据事后从辖区派出所了解到,此次火灾发生是由于家庭矛盾。1月8日晚,47岁的男子向子女索要3000元生活费,其子女只愿支付2000元,随即男子做出人为纵火的极端方式。目前纵火男子已被刑拘,后续审判警方正在处理中。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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