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通过合作返佣方式购房后,中介未返佣 公司:客户想跳单

日前,深圳市民黄先生向奥一新闻反映称,其在美联房产中介的指引下,以其名下的公司与美联旗下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带看成交后将一定比例的佣金转给战略合作公司。但在正式购房后,中介公司却未将约定的佣金转给其名下的合作公司。
对此,美联房产中介公司回应称,公司确有转介佣金的合作形式,但客户在其中有所隐瞒,有跳单的嫌疑,正向房协报备相关情况。
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奔科认为,从《民法典》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来看本次交易,黄先生一方并未绕开美联公司与卖方订立合同,而是在美联公司另一经纪人的指引下与美联公司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返佣协议)。综合来看,黄先生一方被法院认定“跳单”的可能性较小。
市民称中介主动提出通过合作返佣,正式购房后却不作数
黄先生表示, 2023年2月2日,其岳父在美联一位房产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深圳福田区天健天骄项目的一套房子,同时登记了其岳父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即留有带看记录。由于不太满意户型和配套,当时没有购买。
黄先生介绍,而后该中介发微信给其岳父,说跟老板打好招呼了可以打九八折,需要带上资料证件和银行卡去项目现场交定金。“但是我岳父到了现场后发现实际上没有这个折扣,我们就觉得这个中介有欺骗行为,就比较生气,后续也不想通过他来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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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房产经纪人与其岳父的聊天记录
黄先生称,之后他和岳父从美联其他中介人员处了解到,若以公司的名义与美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这家公司去带看成交,开发商会付一个点的佣金,而这一个点打到美联后,美联从中扣15个点,其余的钱会转给战略合作公司。“也就是一个返佣的模式,这对我们来说,能省下一大笔钱,所以决定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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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另一房产经纪人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
2023年2月22日,黄先生在这位中介的指引下,以其名下的公司(乙方)与深圳市广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市广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为美联物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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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相关协议约定,乙方应当积极推介甲方所代理销售的项目。乙方确认参与的推介项目经与甲方确认后,具体项目的推介细节、结算条件等以开发商实际要求为准。佣金结算方面,协议约定,乙方所推介的客户成功购买物业,达到甲方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佣金结算条件或支付条件,且开发商支付佣金到甲方账户后,甲方给予结算并支付转介佣金给乙方。
黄先生表示,协议签订后,第二位中介帮其制作经纪人工牌、指导其进行正式带看报备。而后,其以经纪人身份带家人何女士到项目现场看房,在当天看中了项目另一套房产,当天就付了定金,并在3月2日交齐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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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房产经纪人与黄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
不过,黄先生表示,按照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美联公司应当在开发商支付佣金到美联账户后,经结算后将转介佣金给到自己的公司。“但现在开发商已经将佣金转至美联,而美联没有按照战略合作协议允诺把转介佣金打过来。
黄先生表示,事发后其曾多次找到美联方面,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美联那边说我跳单,但我们都是在美联中介的指引下操作的,而且前后两个中介都是美联的人,房子最后也实际成交了。”
其认为,美联一方前后有两位中介给其提供相关的服务,客户肯定是选择价格更为优惠的方案去购买房子。同时,其和家人也是基于美联一方后续提供的转介佣金方案才决定购买房子。按照战略合作的约定,最终开发商给到的部分佣金也会归属美联一方,客户也是通过美联平台购买房子,没理由被说成是跳单。
美联:的确存在这类合作形式,该客户是想跳单
就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奥一新闻记者联系美联房产中介公司一方,相关人员回应称,通常一家人是被确认为一个客户,即便看房的人与最后买房的人不同,只要是一家人,那就是同一批客户。
其表示,黄先生一方在另一位中介带看时,报备的并非第一次看房人的信息,“所以第二次看房时,我们不知道前后两批的报备人是一家人。”
而对于双方签订的战略协议,该工作人员表示,的确存在这样的合作形式,有些公司会跟美联合作,把客户介绍过来,“但是黄先生这个事情不一样,中间有隐瞒情况,其实是想跳单,美联也正向房协报备相关情况。至于这一单算给哪一个中介,是美联内部的事情。”
而对于黄先生的相关质疑,美联相关工作人员并未给予进一步回应。而奥一新闻记者联系开发商天健地产一方,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涉及的问题与天健没有直接的关系,不方便接受采访。
律师意见:综合来看,被法院认定“跳单”的可能性较小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奔科认为,黄先生与美联公司的主要争议在于,是黄先生一方构成“跳单”,还是《战略合作协议》的甲方构成违约。
“跳单”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行业术语,对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里的中介人通常是指中介公司,而非中介公司的经纪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案例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李奔科表示,从《民法典》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来看本次交易,黄先生一方并未绕开美联公司与卖方订立合同,而是在美联公司另一经纪人的指引下与美联公司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返佣协议)。综合来看,黄先生一方被法院认定“跳单”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战略合作协议》的乙方认为甲方构成违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维权。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詹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