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法院审理一起利用棋牌类APP游戏 “房间”开设网络赌场案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法分子将赌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新型网络赌场形式层出不穷,与传统赌场相比,网络赌场无地域性要求,组织人员非接触式赌博,影响范围更广、参与人数更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近日,昭阳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棋牌类APP游戏 “房间”开设网络赌场案件,严厉打击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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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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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孔某某、张某、周某某、铁某某等十六余人利用赌搏网站,购买“王者”、“新玖天”、“同乐”具有赌博功能的网站链接,利用“房卡”创建房间后,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进行炸金花网络赌博,并按5%、10%的比例收取房费从中获利,参与赌博人数百余人,涉案赌资超百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孔某某、张某、周某某、铁某某等十六余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交软件上组建赌博群,拉拢参赌人员进入,制定规则并进行日常管理,并利用一些网络赌博平台组织赌博,从中盈利,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开放性、持续性、营经性等行为特征。究其本质,属于《网络赌博意见》规定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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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或赌博,由于突破了时间、场所、规模的限制,与传统赌博方式相比,这种新型的赌博方式涉案人数更多、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更大。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会引起一系列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大家要充分认清赌博的危害性,时刻保持清醒,在生活中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同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