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版《食品安全条例》今日施行:加大奖励“自曝家丑”,用人单位不得解聘

今日开始施行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加大奖励员工“自曝家丑”,且用人单位不得解聘。
上述条例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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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其中还特别提到: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另外,极目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因为社会上购买散装食品后恶意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次贵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条例》中,第七章专门有“散装食品管理”详细规定。
其中第五十九条,散装食品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条,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二)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度控制、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销售直接入口无包装的散装食品还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和专用取用工具;
(三)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可重复清洗和消毒;
(四)经营者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