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按要求每天提交工作日志,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职场中,有些公司有要求员工每天提交工作汇报的情况,也就是工作日志。工作日志,作为员工日常工作的记录,有助于个人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同时也能让上级领导了解员工的工作进度和效果。对于公司来说,工作日志是一种管理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项目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业务目标。如果劳动者未按要求每天提交工作日志,公司辞退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呢?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个案例,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内容,工作岗位为金融区域经理。2022年9月,公司以王某某工作期间出现26次无故不提交工作汇报的情况,按《员工手册》规定,此行为已达到6次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理,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某与公司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王某某2022年9月的绩效表显示“因违规开除,绩效为0”,因其提交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中并未载明该情形所对应的具体分数,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提醒王某某未提交每日报告时,也未告知其已经违纪,故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与王某某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某2022年9月绩效45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81.13元。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负有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义务。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也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提交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中并未载明该情形所对应的具体分数,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相关工作人员在提醒王某某未提交每日报告时,也未告知其已经违纪,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故需要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